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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1 信途科技其他新闻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

联合课题组

谭滨、孙万怀、曹晓烨、邵旻、王思雅、肖凤、刘东、姜伟、崔志伟、刘逸

谭滨

原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检察长

孙万怀

华东政法大学

曹晓烨邵旻王思雅肖凤刘东

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

姜伟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崔志伟

上海师范大学

刘逸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要目

引言

一、检视与分析:当前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实践与思考:案例运用的实践探索——以上海检察机关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的实践为视角

三、完善与改进:加强案例运用的构想

当前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运用存在缺少整合完整的案例数据库、判断类案相似性的规则有所欠缺、参照适用的工作机制有所欠缺以及缺少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技术辅助等问题。经实践考察案例运用存在适用率较低、案例裁判要旨偏简洁抽象、类案识别较困难等困境,经分析原因在于检察人员主动参照适用案例的习惯尚未养成、案例数量难以契合参照适用的现实需求、类似案件的认定缺乏操作技术支持、案例要旨的简约化一定程度上影响参考适用。为此,可以从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建立案例运用辅助系统、建立健全案例运用工作机制、完善案例运用的其他辅助制度等完善案例运用方法。

引言

2008年中央政法委提出要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制度,旨在通过案例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09年,高检院在申报检察改革规划中正式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制定并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2019年对其予以修订)以及发布第一批案例,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案例指导工作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截至2020年12月,高检院共计发布二十四批93件指导性案例,各类型典型案例愈100件。这些案例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办理的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典型性的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处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法律统一实施,对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当前,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适用情况依然存在不够理想之处。如检察案例数据库尚未建成、指导性案例被参照适用较少、缺少人工智能的辅助等,需要在实践探索中完善。

一、检视与分析:当前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课题组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上海市检察机关三级院190余名检察干警(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进行调研发现,在对“影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因素”(多选)的调查中发现,72%被调查对象表示“没有完整的数据库,查找不方便”;34%被调查对象表示“没有明确的具体参照适用工作机制”;34%被调查对象表示“没有相似性判断规则、不便适用”;32%被调查对象表示“参照适用时缺少信息技术支持,不方便检索案例”;15%被调查对象表示“办案压力大,没有时间研究是否有可以参照适用案例”;5%被调查对象表示“没有参照适用的奖励措施,缺乏积极性”;6%的被调查对象表示“其他”;1%被调查对象表示“单纯不想适用,觉得没有必要”。(见图表1:影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因素)

图1:影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因素

由此可知,影响案例运用的诸多因素中,排名前五的分别是:没有完整数据库,查找不方便;过时指导性案例清理不及时,不适宜参照适用;没有相似性判断规则、不便适用;没有明确的具体参照适用工作机制;参照适用时缺少信息技术支持,不方便检索案例。具体如下:

1.缺少整合完整的案例数据库

在对“选择案例数据库检索案例的渠道”(多选)调查中发现,70%被调查对象表示选择“北大法宝、法信等数据库”;54%被调查对象表示选择“检察内网”;53%被调查对象表示选择检答网;47%被调查对象表示选择“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网站”;46%被调查对象表示选择“其他互联网方式”;27%被调查对象表示选择“其他公开出版刊物”。(见图表2:选择案例数据库检索案例的渠道)由此可知实践中,干警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查找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时,查询检索渠道众多,每个渠道收集的案例也并不全。且在内外网存在隔离墙的情况下,查找时有诸多不便,耗时耗力。

图2:选择案例数据库检索案例的渠道

2.判断类案相似性的规则有所欠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对于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应当参照适用。但是对于何为类似,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何为类似的理解众说纷纭,往往导致查找、比对出“类似”率畸高或畸低,影响案例指导作用的发挥。如在对“应以何种标准来判断案件与拟参照案例是否相似”(多选)的调查中发现,89%调查对象认为“争议焦点相似”;78%调查对象认为“法律适用相似”;65%调查对象认为“基本事实相似”;57%调查对象认为“价值判断相似”;24%调查对象认为“案由相同”;8%调查对象认为“凭借主观经验判断”;1%调查对象认为“其他”。(见图表3:应以何种标准来判断案件与拟参照案例是否相似)此外,对于类案参照适用时,具体应该参照适用案例的哪一部分,两高的规定也不明确,实践运用中也存在困惑。如,在对“案例的参照适用内容”(多选)的调查中发现,82%的调查对象表示应参照“指导意义”;78%的调查对象表示应参照“案件要旨”;43%的调查对象表示应参照“基本案情”;41%的调查对象表示应参照“办案过程”。(见图表4:案例的参照适用内容)

图3:应以何种标准来判断案件与拟参照案例是否相似

图4:案例的参照适用内容

3.参照适用的工作机制有所欠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规定,类案办理可以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但参照适用应体现在何种法律文书中并无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可否理解为法官适用应体现在判决书或裁定文书中。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规定“…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可否理解为检察官对两高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应体现在审查报告等内部文书或是公诉意见书等文书中。在对“案例的参照适用方式”(多选)的调查中发现,85%被调查对象认为“在内部工作文书中引述,用于增强承办人意见的依据”;37%被调查对象认为“在撰写案例分析、新闻稿件中引用”;36%被调查对象认为“在法律文书中引述,置于法律、司法解释之后,作为释法说理的依据”;36%被调查对象认为应“在法律文书中引述,同法律、司法解释一样,作为提出意见、作出决定的依据”;28%被调查对象认为“在公文(如工作报告、通报、纪要等)中提及,作为汇报、宣传检察工作的亮点”;占比19%被调查对象认为“仅作为发表出庭意见或口头答复依据,不在文书中引述”;1%被调查对象认为“其他”。(见图表5:案例的参照适用方式)

4.缺少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技术辅助

人工智能与司法活动的结合已经成为目前司法领域中的重要发展趋势,这也是类案检索机制得以出现和运行的技术前提之一。对于类案检索来说,要确定类案及其相似点,需要借助大数据的分析技术,对数据库的案例数据进行录入、分类、编辑、加工和汇总以及可视化分析和推送。而现在的案例检索渠道检索到的案例,可供检索的标准和选项偏少,对案件信息的深度加工不足,有的甚至只是对案例整个文本的单纯推送,并没有实现对案例信息的上述分析功能,不便于参考适用。

图5:案例的参照适用方式

二、实践与思考:案例运用的实践探索——以上海检察机关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的实践为视角

实践探索情况及存在的困境

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运用,必须落实到具体办案工作中去。两高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持续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价值在于指导”。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还成立专门课题组开展过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评估。

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亦一直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运用工作,并于2020年6月在杨浦区检察院成立了“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案例研究基地”(下文简称“基地”)。基地研发了司法案例智能查询系统(简称“i-CASE”系统)和制定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类案强制检索工作规定(试行)》,要求拟办结案件的审查报告全部上传“i-CASE”系统,检索是否有匹配度高的可供参考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推动案例指导运用制度在基层检察机关与检察官中落地生根,确保指导性案例在办案中用好用足。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案例研究基地成立半年以来,在加强和指导案例应用的过程中,对基地18名特聘研究员和基地所在地杨浦区检察院43名检察官的座谈调研发现,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实践应用主要存在以下困境。

1.案例应用的适用率较低

自“i-CASE”系统于2020年11月23日在杨浦区检察院开展类案强制检索试点工作以来,通过“强制检索”功能共上传审查报告284份,系统推送案例2791件次,其中2件案件参照适用“i-CASE”系统内案例,1件为马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3号、第69号),1件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甘肃省泾川县王某名正当防卫不批捕案),适用率为0.7%。但经对杨浦区检察院43名检察官调研发现,这也是该院今年办结的1300余件刑事案件和100余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参照适用量,故严格来看其适用率不足0.1%。在2020年12月基地推进工作会议上,特聘专家J表示:“目前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况的确需要加强,特别是刑事指导性案例,据我所知,今年我所在院应用于检察办案实践的案例只有1件,为蔡某故意杀人案参照适用高检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号,检例第21号)。”在2020年6月10日基地举办的“案例与司法正义的实现”研讨会上,特聘专家L认为:“本月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当中以第一次颁布指导性案例的时间为起点,以指导性案例、刑事案件和判决书作为关键词输入,裁判时间设置为2011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8日,仅搜索到81份引述‘指导性案例’的刑事判决书,和157份引述了‘指导性案例’的刑事判决书,而2011年12月20号之后的刑事判决书总共有6021906份,援引占比约0.004%,这个查询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指导性案例适用情况不容乐观。”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处长张杰曾明确指出,当前,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在司法中的应用相对较少,我们能够掌握明确应用于检察实践的有5例。

2.案例裁判要旨偏简洁、抽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3条分别明确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体例。由于法院与检察院的职能差异,决定了两高的指导性案例体例结构上的不同,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使用了“裁判要点”,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使用了“裁判要旨”一词。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是指导性案例要点的概要表述,是人民法院在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法律适用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问题,作出的创新性判断及其解决方案。它是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和精华部分”。而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要旨是检察机关对指导性案例所形成的裁判规则的特有称谓,其同样是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内容和精华部分。基地特聘专家H认为:“两高所发布的裁判规则在形式及内容上具有较大的差异。形式上讲,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分开表述,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并不与裁判理由明确区分,如(检例第8号)杨周武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的裁判要旨‘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检察指导性案例将法律推理过程即裁判理由合并到裁判要旨部分,一方面导致裁判要旨的用语不够凝练,另一方面导致裁判理由的说理不够充分等问题。”基地特聘专家L认为:“个别指导性案例指导性不够强,如(检例第70号)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的裁判要旨‘对于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一般立功表现,一般不适用减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罪犯裁定减刑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减刑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予以监督’。该要旨中的裁判规则,实际上刑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可以找到,因此,其主要是对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等的重复,其指导性有待商榷。”此外,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Z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还呈现法律适用抽象化的特点。如(检例第3号)林志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裁判要旨‘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未将本案例独有的指导规则提炼成要旨,仅强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体法律的抽象化适用无法显现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

3.类案识别较困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均分别明确规定,各级检察院、法院对于类似案件要参照适用。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类似”则存在一定困惑。在基地成立以来举行的多次工作推进会和研讨会中,与会特聘专家和检察官皆表示,类案的识别是案例参照适用的难点。如在2020年6月10日基地举办的“案例与司法正义的实现”研讨会上,特聘专家X认为:“在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过程中个,怎么论证本案和指导性案例相同或者类似存在困难。”在2020年10月20日基地举办的“同案同判的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研讨会上,特聘专家W认为:“指导性案例认定案件类似性存在一定问题,两高都明确规定,办理类似案件应该进行参照,但是这个类似案件怎么把握,怎么认定,目前并没有相对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相似性或者相同性,包括行为性质类似和争议类似的说法也存在争议。”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Y表示:“案例的参照适用其实质是一个类比推理过程,运用类比推理,通过案情的比对,找到与当下待决案件最为接近的指导性案例,并将法律针对指导性案例所赋予的规则转用于该待决案件,便成为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基本方式。但问题在于,实践中不会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案件与案件之间有时候案件事实细微的差别就会导致法律认定的不同。又由于指导性案例的案情往往较简单,所以对案件进行相似性比对最重要也最难。”

4.案例援引方式未明确

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应用的考察中发现,基地特聘专家J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但是应如何参照,何种文书中援引,以及援引方式是什么,并没有明确,导致实践中对案例的参照援引方式存在诸多困惑。”杨浦区检察院S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的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法律文书,对于援引方式的不明确,可能会造成检察官办案时不愿意援引或是案例援引的混乱。如对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援引适用,有的在审查报告书中援引,有的在公诉意见书中援引等情形。”相较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0条、第11条分别对案例的参照适用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案例的参照适用应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裁判理由引述,有利于规范案例的应用。

对案例运用问题的反思

对于案例应用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课题组认为,存在以下原因:

1.主动参照适用案例的习惯尚未养成

受我国成文法历史传统的影响,检察官形成并长期适用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思维模式,典型的表现即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模式,即“法官将作为‘三段论’中‘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与作为‘小前提’的待决案件事实进行对照,将案件事实成功涵摄于法律规范之下,得出‘抽象→具体’的法律评价”,体现为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过程。然而,适用指导性案例则更多依赖于事实出发型的裁判思维模式,典型的表现即是“类比式”推理模式,即“通过不那么准确的所谓归纳过程去制造特殊的规则,然后它在同样的案件里将这个规则运用于特殊的事实并推演出相应的结论”,体现为由“具择→抽象→具体”的推理过程。由此可见,检察官的裁判思维与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思维存在明显的“逻辑反向性”,且其“思维逆向”已成为掣肘检察官主动参照或准确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较大障碍。同时,部分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了解程度还不够,此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弱化了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实践活力。

2.案例数量难以契合参照适用的现实需求

指导性案例的数量供给不足。截至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指导性案例93个,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指导性案例143个,相比全国检察机关、全国法院每年上万件案件,指导性案例的绝对数量极少。虽然在近年来,发布速度有加快趋势,但是,考虑到司法机关的年办案数量以及基层司法机构期待解决的海量问题,这样一个数字微小到完全可以忽略不计。此外,从目前指导性案例的司法续造情况看,“大多立足于对现行司法解释的重申,既没有突破成文法的规定,也没有对司法解释带来实质性的改变”,如前述提到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70号,其要旨中的裁判规则,主要是对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等的重复,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有待考量。如此一来,仅有极少数的指导性案例真正发挥了规则供给的功效。

3.类似案件的认定缺乏操作技术支持

检察官对类似指导性案例应用技术的掌握,决定了其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意愿及实际效果。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虽对“类似案件应当参照适用”的援引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未从技术层面对“类似案件”的识别进行规定,包括何为类似案件及其判定标准。如此,在“演绎式”适法思维的牵绊下,加之法学院教育和法院系统培训“重知识输送,轻技能培训”之局限,在进行类案比对和分析时,“对于哪些事实是法律上‘相同’的事实、哪些是不同的事实、事实点的不同或关键事实的细微变化是否会对案件的适用产生影响,法官可能难以判断”。同时,检察官即便对“类似案件”作出甄别,其所遵循的识别标准亦呈现明显的主观随意性,如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S认为:“类似案件必须是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均相似”。检察官X认为:“类似案件仅要求案件事实相似”。检察官P则认为:“只要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相似即可确认”。

4.案例要旨的简约化一定程度上影响参考适用

为达到统一司法的目的,防止过多细节分散执法人员的注意力和以细节不同为由自由裁量避开或偏离指导性案例,相对于案件原始材料,指导性案例经过了一定的抽象和简化,言简意赅。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内容比较精简,尤其是刑事指导性案例,大多数只有一两千字,而案例要旨是案例裁判规则的提炼总结,更是精炼,一些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细节信息并没有在其中反映出来。如(检例第23号)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案例要旨指出“涉嫌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并且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不追诉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显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影响最终裁定结果的重要因素。但仔细研读案件办理过程表明:“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居住地基层组织未发现二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司法机关酌情不予追诉。本案虽然犯罪数额巨大,但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知道,本案除具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之外,还具有犯罪嫌疑人所在基层组织意见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后果等情节,后面情节的存在对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两者比较,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要旨简洁,对于全案情节的总结梳理有所遗漏,加大了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把握指导性案例的难度。因此,课题组认为,把握案例的指导意义、要点,要综合研究、解读全案。正如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Z所言,“指导性案例的要旨过于简洁、抽象,基本案情常常也很简单,案件事实与所办案件事实看起来差不多,但是深入研读指导性案例全文,会发现有所不一样,很多细节不容忽视,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要综合全案去寻找”。

三、完善与改进:加强案例运用的构想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建立案例运用辅助系统

1.整合建立案例数据库

针对当前案例查询渠道众多且乱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设智能化的检察案例数据库,并对案例库内的案例进行梳理。全国检察系统案例库的建立可考虑分阶段执行。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建立省级检察案例数据库。数据库内应涵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本省级院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和本省地市级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第二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总的案例数据库。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是汇总各省级检察库链接,让各省级院案例数据库之间做到互联互通,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数据库链接,可以查询各省检察数据库案例。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及时会同各省级院分别对各数据库案例梳理、发现和妥善解决各入库案例与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入库案例之间存在的矛盾或者不协调之处,及时废止和定期清理已经失效或者年代久远已无指导效用的案例,确保检察案例数据库的健康和活力。

最为关键的是各省级院在建设案例库时,要尤其注重对拟入库案例的发布背景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梳理,以及提取每个案例的关键词和规则,不能只是单纯对案例的文书纳入。

目前,上海检察机关案例数据库正在市检察院研究室的指导下,由杨浦区检察院在建,他们整合了“两高”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本市市检察院、市高院内部或者公开发布的对本市司法办案有重要参考意义的案例,以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具有引领性、影响性作用的境内外案例等,建立案例数据库。并根据案例的发布层级和影响性,将案例划分为不同的效力层级,效力层级分为一星级至五星级,五星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其他案例一般应予参考适用。并对案例进行深层解构,全面梳理案例的发布背景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从案例的法律适用、办案方法和办案理念三个方面提取案例的关键词和规则,形成“案由-案例主题-关键词-规则”四层级解构表格的知识图谱,并运用系统技术形成检索图谱。

2.研发司法案例智能检索系统

如果说案例数据库的建立是案例运用的基础,那么案例智能检索系统则是开启案例运用的“钥匙”。案例的运用要充分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研发案例检索系统,实现案例快捷检索、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裁判文书提取、办案瑕疵提示等智能化办案辅助功能,并将检索系统嵌入办案流程,以便实现检索查询的便捷。杨浦区检察院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指导下,研发“司法案例智能检索系统”—“i-CASE”系统,并于2020年11月23日在杨浦区检察院投入适用。目前杨浦区检察院正在完善该系统,条件成熟时该系统将接入全市检察机关办案系统,供全市检察干警查询使用。

杨浦区检察院目前试运行的“i-CASE”系统秉持“以办案体验为导向,以信息化技术为辅助”的研发设计理念,并将其嵌入办案流程,在办案系统中形成案例推送阶梯化格局和多层次的案例参考体系。该系统设置以下核心功能:首先是强制检索功能。办案人员将案件审查报告导入系统,系统对报告进行扫描后与案例库进行匹配,推送具有一定关联度的案例,关联度根据报告所匹配的关键词层级予以设定。根据设定的案件等级,办案人员必须查看并参照或者可以参照,对于应当参照而未参照的情况应说明理由。其次是自主检索功能。办案人员自发地进行案例检索,是强制检索的有益补充,提供较为全面的办案、研究参考,对是否参照适用推送案例不作强制性要求。检索方式又分为全文检索和图谱检索。全文检索通过输入任意关键词,或排除任意关键词,对系统案例库中的所有案例进行全文搜索,形成检索结果。图谱检索,通过输入任意关键词,或点击常备热词,形成可视化、体系化的检索结果,以知识图谱方式显示关键词的上、下级结构关系,作出更为全面的总结,提供更有深度的学习资料。再次是记录留存功能。为便于后期梳理分析、经验总结和优化升级,系统按照案例检索数据、五星级指导性案例适用率、其他等级案例参照率等情况进行统计,形成可视化数据分析,并将所有案件导入专门的数据库。

3.利用大数据抓取案例指导核心

针对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内容简洁,尤其要旨、指导意义等抽象,不便于参照适用等问题。课题组认为,案例具有指导作用的部分不单只在要旨、指导意义等,案例的“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诉讼过程或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等均具有指导意义,要综合全案对案例进行解析,并将解析后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上传“i-CASE”系统,系统后台通过大数据对案例规则进行抓取,形成每个案例的特有检索图谱,精准推送。从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的实践来看,对案例全文深度解析,十分必要。通过对案例全文的深度解析,将案例中蕴含的办案规则、办案理念等转化为计算机可识别、可处理的数据集合,以便于实现对案例检索、比对和适用的便捷化、精准化。

基地对案例深度解析的基本方法,主要是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和司法理念等方面对案例进行全文批注,进而提炼关键词,形成“案由-案例主题-关键词-规则”四层级解构表格,依托知识图谱四元素,实现大数据抓取案例的精准化匹配、精细化推送。(1)第一层级—案由。刑事检察类案例以案由作为第一层级,若涉及多个罪名,则均提取这些罪名作为第一层级。民事检察类、行政检察类案例分别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确定案由。公益诉讼检察类案例则以案例本身采用的案由作为第一层级。(2)第二层级—案例主题。第二层级案例主题优先采用该批指导性案例的共同主题,如“正当防卫”;若该批案例主题的概念较大,无法准确概括每个案例反映的内容,则应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内容分别确定主题。(3)第三层级—关键词。关键词是指导性案例体现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司法理念的概括总结,参照案例的关键词、指导意义来确定。如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案由为“故意伤害”,主题为“正当防卫”,关键词为“行凶”“正在进行”“撤销案件”“民间矛盾”。(4)第四层级—规则、原则。规则是指导性案例中关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司法认定的规则和司法理念原则。此外,在归纳抽象关键词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检察官在书写审查报告时的语言习惯,要尽量符合检察机关办案的语言风格。

建立健全案例运用工作机制

1.完善类案相似性规则判断方法和标准

案例运用的关键和核心在于识别待办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相似”“同案”,如何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较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出了相对明确的“相似性”判断标准: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对这两者的相似性比照,如何展开?课题组认为,类比推理是判定类案相似性的重要方法。办案过程中运用类比推理方法,进行类似案件的判定,可参考英美法系先例制度的司法实践。从英美法系先例制度的实践来看,法官在遵循先例时也是遵循着先事实后法律的顺序。具体来说,适用先例的具体步骤包括:(1)寻找一个可资作为类比基点的先例;(2)识别先例与问题案件之间在事实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3)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4)根据前述判断决定是遵循先例还是区分先例。换言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的相似性判断方面,是先判断案情(事实)是否相似,如果案件基本案情高度相似,那么法律适用也将是类似。在判断类案相似性时要注意精准把握基本案情相似的核心。作为比较相似性的首要对象,作为基本案情的案件事实并非包括所有的细节内容,而应当是与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相关的重要事实。这种案件事实体现了案例发布主体发布案例时所追求的意图、背后的深层次意义,是案例创新性和根本价值所在,能够为今后处理类似疑难问题提供重要规则或者启发。从流程的角度来说,这种重要事实上的相似性确认也要能够为之后在相关文书中直接引述案例的要旨提供准备。

2.明确案例运用指引

在对“是否需要明确案例参照适用的阶段、环节以及核心等”(单选)的调查中发现,超过59%被调查对象表示“需要明确”;32%被调查对象表示“看情况”;只有8%被调查对象表示不需要明确。再结合“案例参照适用的方式”的调查,课题组认为,对于案例参照运用的相关指引予以明确非常有必要。

一是案例运用的阶段与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没有就案例运用的阶段、环节予以明确,但就检察工作涉及的工作环节和工作内容而言,“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各个工作环节和阶段,只要涉及到类案需要参照适用,都可以运用。具体而言,刑事检察业务参照运用的阶段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阶段各个环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民事、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业务在案件受理后的各个阶段环节都可以适用。

二是明晰参照运用的核心。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里特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故严格意义来说: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只存在着相似程度不同的类案。确立是否是类案的判断标准在于“相似性”的确定,确定“相似性”后法律适用也必将会类同。课题组认为,在根据前述相似性判断方法和标准确定案件相似后,即可参照类案的法律适用,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重要参照意义和价值不单只在法律规则的适用,更在于作出法律适用时的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和案件办理背后的办理理念,这亦是案例运用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反映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魅力和价值所在。

三是明晰援引案例的载体。在对“案例的适用方式”的调查中,发现检察干警对案例适用方式的答卷可谓是“百家争鸣”。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5条第一款的直观解读可以知道案例的参照适用不得在起诉书中引用,对第二款的直观解读可以知道可以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引用。课题组认为,该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可以解读为,案例的引用可以出现在:(1)在除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引述,置于法律、司法解释之后,作为释法说理的依据;(2)在除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引述,同法律、司法解释一样,作为提出意见、作出决定的依据;(3)作为发表出庭意见或口头答复依据;(4)在内部工作文书中引述,用于增强承办人意见的依据;(5)在公文(如工作报告、通报、纪要等)中提及,作为汇报、宣传检察工作的亮点;(6)在撰写案例分析、新闻稿件中引用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目前,杨浦区检察院明确要求,拟办结案件审查报告中应明确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参照适用情况,并说明理由。

3.建立类案强制检索制度

案例运用的完善,在建立案例数据库、研发案例智能检索系统之余,还需要建立健全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保障类案检索的适用,充分发挥案例库的作用,提高案例运用的质效。类案强制检索制度,需要对“类案”定义、适用范围、案例检索范围、检索结果的运用、责任承担等予以明确,提高类案强制检索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杨浦区检察院在案例运用的实践探索中,制定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类案强制检索工作的规定(试行)》并明确:(1)案例检索全覆盖。检察官对于拟办结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指导性、参考性案例具有相似性的,必须通过“司法案例智能检索系统”进行检索。(2)案例检索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或者公开发布的对本市司法办案有重要参考意义的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具有引领性、影响性作用的境内外案例。(3)案例检索方式。首先是强制检索,类案检索应当运用查询系统的“强制检索”功能,将拟办结案件的审查报告上传进行检索,对检索结果为匹配度50%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应当查阅并决定是否参照适用,其他案例可以查阅并参照适用。其次是自主检索,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分歧意见较大、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等情况,可以运用“自主检索”功能输入关键词或点击图谱进行查询,并决定是否参照适用。(4)检索结果的运用。对于检索结果决定参照适用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写明被检索焦点问题的认定结论及案例来源,并引述检索结果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对于检索结果决定不参照适用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说明不参照适用的理由。(5)检索运用责任评定与效果评估。案例检索及结果运用情况纳入流程监控范围,并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及办案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对于因未参照适用五星级案例而导致出现办案质量问题的,计入检察官司法档案,并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加强案例检索工作的效果评估,定期对案例检索平台运行过程中积累的检索数据、五星级案例参照适用率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完善案例运用的其他辅助制度

1.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力度

大数据的应用,需要大量的案例作为数据分析、比对的基础。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来,两高陆续发布了共计200余个指导性案例。相比于全国每年上千万的案件数量来说,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过少。2020年1月3日杨浦区检察院举办的“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的适用问题与方法”研讨会上,Z省F区人民法院副院长Z表示:“指导性案例适用似乎进入尴尬境地,一是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远未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迄今为止,两高共计发布指导性案例171个,而我国司法机关全年新收各类案件逾千万件,这些案例置入现实案件的浩瀚大海中,实则‘沧海之一粟’,作用较小。”2020年6月10日基地举办的“案例与司法正义的实现”研讨会上,基地特聘专家W表示:“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覆盖面不够,其中涉及到民事行政检察案例较少,不能完全适应于民事检察发展需要,不能满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发展需要。”由此可知,当前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和力度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需要加快发布的速度。此外,如果没有足够的数量供给,指导性案例在类案检索机制中的作用也会出现虚化,检察干警会认为指导性案例数量如此少,无需借助于类案检索就可以查找、类比。

为此,课题组认为应大幅度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并扩大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覆盖面,尤其要考虑到满足当前“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案例数量,在选定发布时亦要考虑到社会治理区域发展需要,提升案例发布质效。

2.提高指导性案例的司法续造性

指导性案例作为法律、司法解释的有益补充,只有那些续造和发展法律、司法解释的案例才最具有生命力,才会更多地被司法实践参照适用。因此,应当不断增大司法续造性强,有“规则产出”的指导案例比重:(1)“肯定吸收”。一个具有明确、具体和弥补法律条文原则、模糊乃至疏漏方面作用的案例,才具有指导性。因此,指导性案例应当充分吸收补充法律漏洞型、法律解释型、疑难复杂型等规则供给能力强的案例,对于重申司法解释等规则含量低的案例逐渐弱化甚或停止发布。(2)“否定排除”。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功能是对待办案件的“指导性”,此项功能决定其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及其效力界定的普适性。如此,“某些裁决只解决一个问题,而且该问题在司法解释中有规定,或者按照当然解释等刑法方法,其结论基本上不言自明的,不宜作为指导性案例”。(3)“谦抑调和”。一般解释型的案例应是我国指导性案例的主体部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明显滞后的问题,则主要依靠立法途径或者司法解释来解决”。

3.健全案例运用报告机制

落实好指导性案例在办案中“应当参照”的效力,要将案例参照运用过程体现在法律文书之中,具体写明参照过程,实现参照过程显性化、规范化、可视化。如此,既通过引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达到增强文书说理性的效果,又通过公开参照内容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监督,倒逼检察官提升参照能力,逐渐扭转“不想适用”的习惯问题、解决“不会适用”的方法问题以及难以评价的监督问题。并将在有可供参照的类案运用与否的情况,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载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书面向本院检委会作出说明并得到认可,加强制度反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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