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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山东建设大学是几本

时间:2023-11-08 信途科技其他新闻

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山东建设,以及山东建设大学是几本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有能力超越证书等级投标者,经批准后可超越一个等级投标。乙、丙级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证部门批准,丁级单位按证书初审权限由所在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四条 新建项目一般都应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新建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和重点小型项目。

(二)高层建筑、高级民用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和文化古迹附近的建筑,城市主要地段的重要建筑项目,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及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住宅小区规划等。第五条 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是设计方案招标。可以实行整体设计招标,也可实行单项设计招标。第三章 招标第六条 招标单位一般是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省、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或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亦可接受委托组织招标。第七条 工程设计招标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进行。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工程设计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

无论采取那种招标方式,必须有项目所在地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参加。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开展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有规划部门的定点及规划要求证明;

(四)设计招标投标的审批手续已经办完。第十条 招标投标时,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和相应的办事机构。

(一)招标领导小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城市规划部门的负责人及评标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组成,其职责是:

1.审定招标文件;

2.领导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3.讨论确定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

2.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投标方案名次,并推荐二个优秀方案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三)招标的办事机构由建设单位组织。其职责是:

1.起草招标文件;

2.向投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3.组织现场踏勘,负责解答问题;

4.发中标通知书;

5.处理招标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报送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四)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和投标设计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

(五)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根据评议结果确定中标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七)中标单位完善设计方案后报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要求的深度,设计文件份数、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

(四)统一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内容;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设计资料的供应方式,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七)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日期、地点;

(九)其他内容及附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三千平方米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其它市、地招标工程规模,参照五市标准,自行确定。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

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并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预算,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四、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并能保证供应;

五、工程建筑许可证已经办理,工程标底业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审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办理或委托招标办公室代办。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招标广告;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向有能力承担招标工程的三个以上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建筑,应邀请五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整个建筑项目招标,也可实行按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通知书中说明。第十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公室办理申请招标手续,领取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三、施工企业申请投标,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投标单位;

四、投标企业购买投标申请书和领取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投标书;

七、当众开标、议标、确定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九、未中标企业,退还招标文件。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二个月。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可供使用的场地、临时设施及水、电、道路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与设计说明书;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四、工程特殊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

五、供料方式及主要材料的货源和价格;

六、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章 投标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或投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包括: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技术等级、隶属关系、地址、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质量、工期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工人平均等级;

三、外地参加的投标企业,应经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鉴证,并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招标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否则,不得参加投标和承包施工任务。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的全过程设计;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由,强行承接工程。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可以采取项目的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单独招标。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书,组织招标活动,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 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代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书,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审定完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应当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予以表彰。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第四条 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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