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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品种种植推广证明」农产品产地证明书

时间:2023-11-08 信途科技SEO资讯

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农产品品种种植推广证明,以及农产品产地证明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经营农作物种子(零售商)根据《种子法》应该提供哪些手续才合法。还有哪些是种子备案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 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农林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 :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生产杂交种子的,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 名以上, 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3 名以上。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品种审定证书,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 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 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 X 号”, 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 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 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乡(镇);有效期限为 3 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应当注明。

第十条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 3 个月, 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予和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局核发。市、区辖(指徐汇、长宁、普陀、杨浦、闸北等区)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 , 由**市农林局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市农林局审核, 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可以向**市农林局申请审核, 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检测仪器配备应达到一般肿又柿考煅榛沟谋曜? 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 2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四)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 1 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应配备开展种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净度分析等检验项目的必要仪器, 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 1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 :

(一)申请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 50% 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设备;

(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 有 5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计量合格证书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

(二)自有品种的证明;

(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 申请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重点核查申请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知。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 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 3 联,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领取《营业执照》后 , 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的, 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农林局制作的《代销种子委托书》, 按《代销种子委托书》的格式如实填写;

(三)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 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 (XXXX)第 X 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 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 , 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 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 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 5 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 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 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 3 个月, 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收回,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越权核发许可证的, 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 除收取工本费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优势农产品新品种推广新品种展示与示范项目指南内容?

优势农产品新品种推广

新品种展示与示范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和原则

为进一步贯彻《种子法》,促进良种补贴政策的落实,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本项目通过建立优势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点和示范方,搭建良种推广的技术支撑平台,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加快优势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2007年,我部继续在主要农作物优势产区开展新品种展示与示范工作,强化和完善覆盖全国主要农作物主产区的新品种展示与示范网络,实行良种良法配套,规范化运作,进一步提高示范宣传效果,引导各地开展新品种推广工作,服务广大农户和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择优选种,力争较短时期内在主产区涌现出一批具有明显生产优势、规模优势的主体品种,充分发挥对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作用,也为创建优势农产品品牌打好品种基础。

新品种展示与示范,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突出主要农作物、优势产区和重点品种,技术上坚持因地制宜、良种良法配套,措施上坚持加强宣传与强化服务并重,力求取得实效,切实加快新品种推广的步伐,满足新时期新形势下农业和粮食生产对优良品种的要求。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新品种展示

结合我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在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菜及马铃薯等优势农作物主产区,开展新品种及新引进作物品种展示点建设,计划新建新品种展示点200个以上,每个省(区、市)选建展示点4-8个。

新品种展示点应选择在产量、品质和抗性等表现比较突出的优良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通过或即将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每个展示点的品种数量应达到20个以上。新品种展示要在同等地力和栽培条件下,通过实行良种良法配套,进行品种田间对比,充分展示每个品种的生长特性特征,并树立品种介绍标识牌,编发品种信息明白纸,供当地农业技术人员、广大农民和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观察比较,择优选种,促进优良新品种的推广。

(二)新品种示范

在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等主要农作物优势产区,计划新建新品种示范方100个以上。每省(区、市)分作物选建示范方1-2个,每个示范方500亩左右(各省可根据实际田块由3-5个地点累计),示范品种3-5个。按照因地制宜、良种良法配套原则,充分发挥新品种优势,并通过示范田边树立标志牌,标明品种名称、栽培要点、产量指标等,加大宣传示范力度,使农民看得见、学得到、信得过,引导农民自觉接受新品种,加快新品种推广速度。

三、申报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新品种展示

优势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点由各省(区、市)种子管理部门申报,每个省(区、市)限申报新品种展示点4-8个(展示作物详见附件12-1)。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1-2种展示作物。每个省(区、市)补助展示经费12-20万元。

(二)新品种示范

主要农作物示范方按作物分类分别选建,申报范围如下:

水稻:新品种示范方拟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8个省(区、市)水稻主产地区选建,每个省(区、市)建立示范方1-2个。

小麦:新品种示范方拟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等17个省(区、市)小麦主产地区选建,每个省(区、市)建立示范方1-2个。

玉米:新品种示范方拟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及青岛等19个省(区、市)玉米主产地区选建,每个省(区、市)建立示范方1-2个。

大豆:新品种示范方拟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等7个省(区)大豆主产地区选建,每个省(区)建立示范方1-2个。

棉花:新品种示范方拟在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0个省(区)棉花主产地区选建,每个省(区)建立示范方1个。

油菜:新品种示范方拟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青海等9个省(市)油菜主产地区选建,每个省(市)建立示范方1个。

每个示范方补助4万元左右,主要用于购种补助、技术指导、现场观摩和宣传培训活动等方面。

四、申报程序

(一)根据我部印发的项目指南,由各省(区、市)种子管理站(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2-2)。

(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书,以财(计财)字文件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3份)和财务司(1份),同时将电子邮件报送至 nyszzc@agri.gov.cn。逾期申报的,将不予以受理。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农作物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的方针和种植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要农作物种子贮备制度,组织贮备适量救灾备荒种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域主要农作物种子贮备制度。

种子贮备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

(三)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

(四)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五)组织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及推广应用;

(六)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

(七)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农业部门所属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六条 省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省级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并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第七条 农业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档案,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原生境保存工作。第八条 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农作物品种选育工作,制定良种推广计划,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推广品种名录。

除在本地建立农作物专业化育种基地外,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农业部门应当利用外地气候等资源,在异地建立农作物专业化育种基地,并加强育种、鉴定工作的管理。第九条 省农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或者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第十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办法,按照国家农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引进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省农业部门同意,可以在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第十二条 申请引进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单位或者个人身份的证明;

(三)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和审定公告;

(四)符合引种技术规范的试验报告。第十三条 省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引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引种申请人。第十四条 通过审定和经同意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公告机关确定的适宜地区内种植推广;未通过审定或者未经同意引进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第十五条 本省审定通过或者经同意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弱点或者严重退化情况时,属审定通过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审核确认后,由省农业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属同意引进的,经省农业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什么是引种证明

引种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引种是指有目的地从外地区(不同的农业区)或外国引进新植物、新作物、新品种以及各种遗传资源材料。狭义的引种是指人们从当前的生产需要出发,从外地区或外国引进作物新品种(系),通过适应性试验,直接在本地区或国内推广种植。这是解决当地生产者、消费者对品种需求的一种快速而简单有效的方法。

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种子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我省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种子条例》和本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

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或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第五条 商品种子的生产与经营实行计划管理。第六条 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农业技术研究会、科技专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种子科学研究工作;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选育、推广、使用良种。第七条 在种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对选育新品种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第二章 种质资源与育种第八条 政府鼓励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个人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展良种选育工作。第九条 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工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种质资源管理单位负责。第十条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第十一条 向国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必须经省种质资源管理单位审核,报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新品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科研单位的育种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保证。第三章 品种审定第十三条 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省一级审定的制度。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第十四条 在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的同时,必须制定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由省标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对申报新品种的审定、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从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第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由审定委员会发给《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未经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第十六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单位、个人研制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审定后可实行有偿转让,使育种单位得到合理报酬,转让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农作物新品种,必须具有《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和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十八条 商品种子的生产计划必须经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计划部门备案。种子生产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由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产量,应计入当地粮食总产。种子生产基地的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按收购种子的数量核减。第十九条 为省外生产主要粮、油作物种子的计划,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外省预约生产种子的计划,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省繁育原种,省和市繁殖亲本,县制种;常规种子的原种由省繁育。第二十一条 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生产种子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经种子生产所在地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方可按计划组织生产。第二十二条 生产出口种子的单位,必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出口种子生产许可证》,方可按种子出口计划组织生产。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所必需的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由各级计划和有关物资主管部门予以安排。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经审核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第二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以上各级种子经营部门经营。

繁育杂交种子的亲本,由省、市种子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经营。

人民政府如何出具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证明?

证明中要体现效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具体包括:叙述应用的对象、范围、规模,各项投入产出情况,农产品品质,新增单产、总产,单位规模新增纯收益,总经济效益,投入产出比等。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怎么做 程序都是什么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2)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4)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5)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6)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7)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转基因业务的农作物种子经营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供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等材料。

设立中外合资种子企业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4)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6)其他应提交的证书、文件。

审核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核发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

农民自己种植的农产品经营要办理什么证件.种植蔬菜和水果真空包装好卖,就是要能在市面流通。需要什么证件

农民自己种植普通的农产品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农民自己销售自己种植的初级农产品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但是,你如果开商店,可能涉及不是自己种植的产品,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你如果想标识自己的名称,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农民合作社登记;你如果为了长远打算,想创自己的品牌,就得进一步加工,先办理执照或者合作社、办理商标、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等。

再回到食品安全法上,我举个例子,农村产的小米,散包装,或者初级包装属于初级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法》调整;如果标示上产品标准等,就属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如果一旦属于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就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QS)等等。如果从长远角度看,最好自己创自己的品牌。

初级农产品流通时,自己销售,不用任何手续;如果往超市送,仅需要产地证明,现在,一般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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