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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产品推广技术指导」合肥产品推广技术指导中心

时间:2023-11-11 信途科技SEO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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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荌秾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合肥荌秾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2016-07-08在安徽省合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20号。

合肥荌秾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00MA2MXHWT81,企业法人程江滔,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合肥荌秾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业科技咨询;农业项目可行性研究;园区规划设计;农业技术指导及推广;农业工程;生态旅游及观光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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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加快贸工农一体化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我市贸工农一体化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为主,并实行“公司加农户”一体化经营;

(二)公司(企业)在本市农村建有较稳固的原料生产基地,并能带动地区产业经济发展;

(三)能为基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性服务。

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市贸工农一体化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市贸工农一体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第三条 对于与农户签订了长期稳定的产销合同、实行全程服务、并与农户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龙头企业,可以视同开发性农业企业,符合规定的免征所得税3年或先征后退。第四条 凡达到年产值1000万元,利润80万元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型的龙头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成分,都可享受国有主渠道企业同等待遇,准许参与粮、油、蚕茧等大宗农产品(棉花暂不在内)收购和加工,收购资金列入当地贷款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数量和加工、销售产值视同主渠道范畴予以统计。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帮助和扶持一些重点农产品出口原料基地组建出口创汇集团,并按国家规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第六条 乡镇农、林、牧、渔、水利、农机等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部门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原有国拨经费不减少。对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植保、防疫等项有偿服务,以及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技推广经营单位,可享受所得税减第七条 鼓励农民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劳力、农产品、资金和设备为资本入股,兴办龙头企业。第八条 对于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的股份制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准予从事粮油批发经营。第九条 市、县财政每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生产基地的良种繁育、技术推广、信息网络建设;金融部门每年筹集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扶持龙头企业;从“菜篮子”建设资金中切出一部分用于城郊地区的蔬菜和畜禽龙头加工企业,扶贫资金应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入,带动贫困户发展种养第十条 为了推动贸工农一体化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成立合肥市贸工农一体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农委),负责对本市贸工农一体化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并切实采取得力措施,以推进贸工农一体化进程。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的互联网公司中,有哪些是你看好的?

我看好合肥讯飞皆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它是国家级骨干软件企业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科大讯飞是以语音和语言为技术特色、专业从事软件产品与系统集成开发等领域的创新型IT企业,连续六年世界评比第一。讯飞皆成位于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注册资金2566万元,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以及相关应用产品的研制、开发与销售服务,是安徽省双软企业、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拥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独立申报的数字化校园平台、互动式网络教学平台分别被立为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通过百所数字校园示范校建设项目技术方案专家审定。

合肥市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在“九五”期间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第二条 市经济委员会归口管理全市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工作,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服务并组织年度计划的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工交企业。第二章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第四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合格从投产之日起,对技术改造新增效益部分,国家重点项目3年,省重点项目2年,市重点项目1年,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用于归还技术改造贷款。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第五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提取折旧的,可再增加3-5个百分点,同时,根据清产核资有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可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如企业未提取折旧或未按规定提足折旧的,按虚盈实亏论处。第六条 企业“退二进三”易地技术改造项目,从投产后,二年内所得税按“先征后退”办法处理。第七条 从一九九六年起,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500万元作为技术改造基金,支持市属工交企业技术改造,集中用于重点项目和“短平快”项目,并滚动使用。由市经委负责项目的提出和管理,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第八条 列入省市重点利用外资嫁接改造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九条 经批准,属于国家和省试点企业,对“拨改贷”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2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第十条 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应逐步增加技术改造的信贷投入,逐步提高技术改造资金总规模占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使之达到40%以上。银行应将每年技术改造总规模的70%以上用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项目贷款指标,各有关金融部门应保证其规模和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重点项目按计划实施和建第十一条 凡市经委确认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应收取的商业网点配套费、教育基础设施费、城市电网改造基金、电费保证金、白蚁防治费、渣土处理许可证等费用给予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领取施工执照费用等免收70%,建设规划管理费免收50%。水增容费按400元/吨收取。第三章 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第十二条 凡列为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对新增效益应交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凡列为省级新产品新增所得税,在三年内由市财政返还50%,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30%的比例返还企业,继续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一般企业提取使用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少于销售额的1%,科技先导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不得少于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3%。所提技术开发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300万元,作为产学研成果转化基金。基金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产学研成果的转化。第十五条 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第十六条 凡国家和省级技术中心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中试产品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其他中试产品经认定后,由市财政返回所得税的50%。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的基地建设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市属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联系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农业技术推广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一、《合肥市农业技术推广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二、《合肥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三、《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合肥市农业技术推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本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一切活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加强农科教结合和科教兴农工作,制定并落实具体政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林、畜牧水产、农机、水利等行政部门和农经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县(区)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应当在乡镇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或配备农民技术员,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络。

县(区)可因地制宜,根据区域经济或规模经营的需要,设立农技推广中心站,统筹协调所属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第七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的基层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其工作计划、在编人员、经费由县(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现已下放乡镇管理的,应在本办法发布后一年内收回。第八条 县(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保障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试验示范基地和生产资料,保障办公,培训用房和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被平调或挪用的房地产、车辆、设备、资金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限期归还。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应做好农技推广机构的定编、定员、定岗工作,有计划地吸收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农技推广队伍。

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编制内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农民技术员中招聘,但须经县级农技推广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技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农技推广措施,层层分解,任务到人,并将农技推广成效列入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市、县(区)农技推广行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农技推广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并按照自身职能,指导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农技推广工

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要积极向广大农业劳动者传播农业技术,同时管理指导村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的农技推广工作,并具体承担农技推广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农、林、牧、渔场除做好本场的农技推广工作外,还应利用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开展农技推广活动。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进行试验、示范、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实行有偿服务,但当事人各方必须依法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收入和权益受法律保第十二条 各级农技推广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兴办技术指导和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企业,开展有偿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和信贷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国家规定并拨款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不得变相转为有偿服

农技推广经营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主要用于农技推广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不得因此减少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第十三条 各级农技推广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技推广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严格兑现奖惩,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技推广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素

合肥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加速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产品是指:

(一)运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首次开发并投产的产品;

(二)在结构、材质、技术特征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原产品有显著改进,性能、技术经济指标明显提高或使用功能有所扩大的产品。第四条 新产品分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在本市第一次试制,经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为市级新产品。省级、国家级新产品按省、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第五条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新产品的开发计划、鉴定和奖励。第六条 市级新产品的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重大新产品的科研计划分别由市经委和市科委编制。各县(区)、各工业主管部门亦应制定本县(区)、本行业的新产品开发计划。第七条 制定新产品开发计划,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可供资源和技术状况,特别是市场前景的预测,以发挥其优势,突出其重点。第八条 各县(区)、各工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必须加强新产品研制过程的质量管理,尤其要抓好新产品鉴定的质量评审和新产品批试的工艺管理,进行严格的工艺验证,确保新产品批量和稳定地投产。第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独立的技术开发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40%以上。第十条 建立合肥市技术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新产品开发。其基金主要来源:

(一)省、市财政拨款;

(二)市级新产品减免税款提取10%;

(三)其他渠道。第十一条 开发新产品所需资金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应安排15%以上用于开发新产品;

(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按销售收入1%提取技术开发费;

(三)新产品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四)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制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以摊入生产成本;

(五)市技术开发基金以及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一)、(二)项属国营企业由市财政局监督执行,属集体企业由市税务局监督执行。对应提取的技术开发资金而不提取或提取不足的,市财政局或税务局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或补足,充入市技术开发基金。第十三条 新产品试制结束后须进行样机(样品)鉴定。样机(样品)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

(一)达到试制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有检测验证报告;

(二)产品研制任务书(或合同书)、产品图纸、技术标准、研制报告等技术文件齐备;

(三)产品使用功能试验报告或用户试用意见。第十四条 工业试生产结束正式投产前,须进行投产鉴定。投产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艺合理稳定,具备正式投产所必须的工艺、工艺操作规范以及工装、设备、检测及质量控制手段;

(二)通过标准化审查,产品质量合格稳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合理,试销用户反映良好;

(四)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新产品鉴定由下达该项目计划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可申请有关部门主持鉴定。第十六条 新产品鉴定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鉴定会。由主持鉴定单位邀请专家及主要用户,对被鉴定产品进行审查、评议,作出结论;

(二)书面审议。由主持鉴定单位组织专家以书面形式对被鉴定产品给予评议,主持鉴定单位作出结论;

(三)检测评价。由主持鉴定单位委托国家或省授权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或其他有检测能力的专业单位,对被鉴定产品进行检测评价,提出检测报告和评价结论;

(四)用户验收。专用性强或为主机配套的生产资料类产品,可由用户对产品进行验收并提出评价结论;

(五)技术认证。部分食品、服装、日用小百货、小五金等产品,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消费者意见和专业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出具证明。

合肥产品推广技术指导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合肥产品推广技术指导中心、合肥产品推广技术指导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信途科技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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