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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8 信途科技其他新闻

中国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熊秋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检察听证工作高度重视,提出“应听证尽听证”的工作要求。各地展开了检察听证工作的生动实践,理念引导、制度建设、物质保障三管齐下,使得“检察听证”正在成为我国检察机关履职方式的一个标识性概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深化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听证”意即听取意见,其核心在于由中立的第三方听取当事人意见,尤其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被视为“自然正义”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当事人、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在此基础上就涉及当事人权益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组织听证以及是否公开进行,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检察听证制度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司法的期待而产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高质量检察听证有利于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站位。

检察听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听证制度引入我国之后,主要在行政法领域和立法领域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和较多的实践。21世纪初,检察机关开始在刑事申诉案件中适用听证制度。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明确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主要以公开听证的形式进行。之后,一些地方检察院开展了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的实践探索。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又围绕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公开听证试点,对审查批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这些改革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检察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刑事诉讼领域扩展到民事诉讼领域。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工作规定》),对听证案件范围、听证会类型、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听证员意见效力和听证活动经费管理等作了系统规定。依据上述文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也被纳入听证的范围。检察听证工作逐步走上统一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道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检察听证工作高度重视,提出“应听证尽听证”的工作要求。各地展开了检察听证工作的生动实践,理念引导、制度建设、物质保障三管齐下,使得“检察听证”正在成为我国检察机关履职方式的一个标识性概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深化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检察听证制度的理论依据

关于检察听证制度的理论依据,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从促进司法公正,实行司法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遵循正当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加以阐释,这些阐释表明了检察听证制度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但未能回答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在方式选择上为何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与法院审判案件有所不同。探讨检察听证制度的理论依据,即建立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问题,应当从检察机关自身定位和检察权的属性出发去考虑。从此角度来看,建立检察听证制度,其正当性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检察权所具有的司法权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以适度司法化的方式进行。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围绕检察机关的定位和检察权的性质进行了持久的讨论,形成了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说、复合属性说等不同主张。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职权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权的司法性、公益性日益增强,学术界对检察权性质的认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复合属性说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同。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复合属性说。司法权是检察权复合属性中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行使检察权,应当采取适度司法化的方式,而听证介于行政性的书面审查与司法性的开庭审判之间,是一种适度司法化的方式。

其二,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实行听证,其中公民(听证员)参与的程度也是一种适度司法化的体现。从国际法层面看,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有关“确保和促进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有效、不偏不倚和公正无私的作用”“增进在检控过程中作出裁决,包括起诉和免于起诉的裁决的公正和连贯性”等表述,在一定意义上指明了各国检察改革的基本方向,也使得检察职业化、专业化成为必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存在公民参与检察活动的制度设置,它们虽然没有普遍推行检察听证制度,但存在大陪审团制度、检察审查会制度等公民参与审查起诉活动的制度形态。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院审判案件时,分别采取陪审团制度、参审制度、观审制度等公民参与司法的方式。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专家学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听证制度在公民参与程度上类似于观审制度,这是由检察机关的定位和检察权的属性所决定的,也是一种适度司法化的表现形式。

其三,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听证时选择公开与否,与检察机关的定位和检察权的性质密不可分。在刑事诉讼中,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公开化程度越来越高。侦查阶段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而审判阶段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审查起诉阶段介于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之间,其公开化程度居中,并且依据检察机关所行使的具体职能分别偏向两端。依据《听证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而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除了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属于通例之外,上述规定体现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选择公开与否,与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诉讼阶段密切相关,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于通常在侦查阶段进行,故以不公开为原则;其他几类案件接近审判,故以公开为原则。

其四,检察官身份的二重性为检察听证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正当性依据。一般认为,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在理论界,存在着检察官是“国家代理人”还是“公民代理人”之争,这种争论折射出检察官身份的二重性,即“国家代理人”与“公民代理人”兼而有之,其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维护国家利益,又维护个人利益。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的民主化、透明性,理应成为检察改革的重要目标,而检察听证体现了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程序性制约,有助于保障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

检察听证程序的繁简分流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采取适度司法化的听证特别是公开听证,这本身是检察机关履职方式的一种程序变迁,即从简单程序演变为相对复杂的程序、从线性的行政程序演变为“小三角形”的准司法程序。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案件,审判程序有繁简之分,相应地,检察听证程序也应有繁简之别,以便兼顾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为此,需要对检察听证尤其是公开听证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进行探索,以做到精准分流、程序繁简适度。与审判程序相比,基于检察机关的定位和检察权的特点,检察听证应当更多采用简易听证程序。从审判方式上看,有现场开庭审判、庭审直播或者录播、在线审判等不同方式,相应地,检察公开听证也可以考虑多种方式并存。对于直播听证,要注意具体案件的选择,兼顾保护当事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成本与收益的平衡,注重直播听证的实效性。在网络时代,为了提高诉讼效益,便民利民,也可考虑对在线听证方式进行探索。这种方式不仅在疫情防控期间适用,也可考虑在条件适宜的案件中适用,如为了避免远距离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产生的风险,在线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从总体上看,由于检察公开听证属于“准司法程序”,它可以比审判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检察公开听证

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检察公开听证制度中包含两个关键词“公开”和“听证”,公开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听证包含对公正程序的内在要求。公开听证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有助于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检察公开听证程序由检察官主持,参加者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此外还会邀请听证员参加。各方主体在给定的程序空间内交互作用,共同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于检察官而言,为了保障公开听证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检察官在启动公开听证程序之前,需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如获取充分的事实信息、掌握相当的证据、明确相应的法规范依据等。这些准备工作为检察机关合法、合理且有效地作出审查决定,确保精准监督,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前提性和基础性条件。

检察听证制度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面对面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通过陈述、申辩、辩论、质证等活动,使得争议事项越辩越明,有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理性看待争议事项及处理结果。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直接当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兼听各方诉求,有助于避免偏听偏信。

检察听证制度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促使检察人员谨慎行使权力,增强司法公信力。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通过这些方式,能够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听证员作为独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其发表的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运用政策,依法独立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在检察听证程序中,检察官充分利用双方当事人当面对质辩论的优势,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听证员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调解,有助于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解决争议,解开当事人心结,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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