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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灯推广方案」警灯怎么做

时间:2023-11-19 信途科技SEO资讯

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警灯推广方案,以及警灯怎么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蓝天救援队车能装警报吗

警灯警报必须申请备案并且通过,蓝天救援队有通过的,所以只要申请备案通过了,就可以合法使用

教育部要求重点时段学校门口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为什么要这样做?

因为这样可以保证学生的安全,最近不断的学生被害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重大关注。

消防车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是实施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车辆勤务(简称“车勤”)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汽车、摩托车(统称车辆)是消防部队的主要装备和战斗力的组成部分。

搞好车辆管理,是保证消防部队执行消防保卫任务和实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对加强消防部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持改革创新,加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技术倮障手段,提高车勤人员的素质,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适应消防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车辆管理工作的圭要任务

一、强化车辆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三、组织对车辆的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

四、实施车辆监理(检查)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减少车辆使用公害。

五、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

六、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及时恢复车辆技术状况。

七、组织车辆器材保障,保证部队车辆维修需要。

八、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管理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拟定车辆勤务保障方案,实施车辆勤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车辆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要求,实施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对车勤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注重保留业务技术骨干。要深人实际,调查研究,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指导车辆勤务人员管好车辆装备。

第六条 各级后勤车辆管理部门是各级党委和首长管理车辆的工作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监理(检查)、专业训练、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归口管理。车辆管理工作实行按级负责。

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消防部队车辆监理工作,拟定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拟定部队车辆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车辆专业干部培训;协调车辆跨总队修理;组织部分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解决和处理消防部队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总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部队车辆牌证核发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总队实际拟定补充规定;拟定本总队车辆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所属部队实施车辆使用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驾驶员及其他车勤人员的培训;业务经费统一使用的总队,根据实际需要,计划安排车辆的大、中修;组织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处理本总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支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落实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车辆的正确使用和维修;实施车勤人员的在职咭培训;加强车辆驾驶员队伍的业务建设;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搞好车辆信息臂理,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经费,解决和处理本支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第七条 车勤人员要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各级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氵要组织车勤人员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等评比竞赛活动,调动广大车勤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九条 消防部队车辆按编配用途分为消防车、业务车和行政车三类。

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等。

业务车包括防火检查车、火场勘查车、执勤训练检查车、消防宣传车、救护车、教练车等。

其它车辆为行政车。

第十条 车辆保障程度的主要指标是车辆的完好率。消防车、业务车完好率应经常保持在妁饧以上,行政车辆应经常保持在85%以上。

第十一条 消防部队在编车辆必须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严格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拆改、拼装。

第十二条 车辆调派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任务和车况有计划的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 总队(支队)应根据所属部队的具体情况,规定部队车辆的行驶区域。车辆需超越规定的区域行驶时,须经总队(支队)主管领导批准♂跨省(市)执行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应及时到当地消防总队车辆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车辆异地备案证,接受当地车辆监理机构监督和检查。在铁路和航运沿线,非特殊或紧急情况,不应用车辆长途载运人员或物资。

第十四条 消防车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消防部队应编制车辆运用计划,对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初驶、退役等项工作作出统一安排。车辆运用计划分为年度、季度两种、季度车辆运用计划由车属单位编制;年度车辆运用计划由支队车管部门编制,报总队车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车辆运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消防部队的车辆按编制数量、配备标准配备,报经总队批准组织实施。消防部队需引进国外消防车辆装备时,须报请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消防部队车辆在所属部队内部调动时,须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俾辆技术状态鉴定书》。调动车辆的牌证、随车工具、附件和技术文件应随车移交。支队间的车辆调动,由总队车管部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接车单位对调入车辆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 驾驶员保管的车辆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换时,应由干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笫十九条 消防部队的车辆一般应使用原车出厂时颜色。消防车应按公安扌部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车身外表不得随意喷刷或悬挂未经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条 消防部队车辆统一悬挂武警车辆号牌。号牌的制作,由核发单位按各单位编制车辆数申报号牌制作计划,经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 列人编制的车辆,应使用正式号牌,尚未正式列编的车辆,使用临时号牌。临时号牌的最长期限为下个月。

第二十二条 消防部队车辆跨总队、警种调动,必须换挂号牌,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并涂掉车号。

号牌遗失,应及时报告牌证核发机构和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监理部门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并申请注销和补发。

第二十三条 悬挂武警正式号牌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各种证件,以备公安焚通管理人员或武警检查站查验。

第二十四条 “出车凭证”是车辆出勤的依据。是考查、统计车辆工作情况及报销油料的原始凭证。

“出车凭证”由车属单位领导签发。使用后的“出车凭证”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不适应继续装备消防部队使用的,应及时退役或更新。

消防车退役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台更新一台,其退役条件按公安部[87]公消字93号《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执行。

业务车、行政车的退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机[1986]560号《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车辆需要退役时,由使用单位填写《车辆退役审批表》,逐级上报,由总队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业经批准退役和报废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车辆驾驶证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各牌证核发机构核发。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只准驾驶准驾车种,并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号牌相对应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士兵证”(警官证)、“车辆行驶证”和“出车凭证”。

学习驾驶员需持有与所驾车辆相对应的“车辆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员不得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第三十条 对玩忽职守,严重违章肇事或驾驶作风恶劣而又不接受教育的驾驶员,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吊扣或吊销其车辆驾驶证。

第王十一条 驾驶员的年度审验,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车辆的构造和技术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认填准确填写“车辆技术卡片”。

二、爱护车辆装备,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三、熟悉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纠正,接受武警车辆检查站的检查。

四、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正确地起动和预热发动机。出车时应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

行驶中注意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的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根据气候、道路和交通流量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长途行车坚持途中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行车。

五、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精神集中,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不盲目开快车。

第三十三条 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保证其工作的可靠性和使用的经济性,新车、大修车和发动机大修的车辆,必须正确的实施车辆初驶。

第三十四条 车辆的初驶里程为15的公里,特殊车型的初驶里程参照原厂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初驶期间应逐渐增加负荷,装载不得超过额定装载质量的80%,并不准拖挂、拖拉车辆。消防车初驶期间应一律空驶。

第三十六条 初驶车辆应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并经常注意发动机、变速器、分动器、前后桥和轮毂的工作情况及温度,检查各部机件的连接紧固情况。限速装置不得任意调整和拆除。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初驶的车辆,应尽快完成。初驶工作由车管人员或车属单位领导组织,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必要时由车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初驶前应对驾驶员进行初驶教育,使其了解初驶意义和熟悉有关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正确驾驶和及时进行检查保养。

第三十八条 初驶工作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初驶保养和检查,并将初驶情况记人《车历登记簿》。

第三十九条 车辆封存是厉行节约、控制车辆使用和适应紧急任务需要的重要措施。封存车辆既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自然侵蚀,又要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启封执行任务。凡预计两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车辆,均应进行封存。封存的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新车应在完成初驶工作后进行封存。

第四十条 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应由车属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批准,由车属单位组织实施。

车辆封存前应对驾驶员迸行封存工作的教育,准备所需的物资器材并对封存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补充保养。

车辆封存工作完成后,车属单位领导应进行检查。车辆封存、启封情况应及时记人《车历登记簿》。

笫四十一条 封存车辆的主要技术工作为:清洁车辆、解除负荷、除锈、涂油、涂漆和密封包扎各孔口,延缓轮胎老化等。消防车封存还应放净水罐、水泵、供水管路内余水,干粉、登高、照明、排烟和泡沫等专勤、举高消防车还应按原生产厂封存的技术要求进行保养。

第四十二条 封存的车辆应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年更换一次燃料油。封存半年以上的应视情况原地发动或短距离路试。消防车除以上作业项目外,应对水泵及其主要消防设备进行运转或试验。

箅四十三条 车管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启封动作的训练,保证随时能迅速地完成启封任务。

第三章 车库(场)

第四十四条 车库(场)是集中管理、停放和维护车辆的场所,凡有车单位均应按标准修建车库(场)。

第四十五条 消防车必须停放在车库,其标准按《城镇公安消防队(站)建筑设计标准》建设,并设置检修坑、洗车场、保养间、蓄电池室和油料库。

第四十六条 业务车、行政车一般应停在车库,并按建制顺序停放。车库不足需要在临时停车场停放的,车场应设置凉棚,防止车辆日晒雨淋和锈蚀。

第四十七条 设置临时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面积宽阔,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停放车辆。

二、场地坚实平整,通道良好,便于车辆外出和紧急疏散。

三、不受水、火侵害和便于组织警戒,保证安全。

四、有方便的水、电源和能够满足保养作业的设备。

第四十八条 车库(场)应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由车属单位领导指派,其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车库(场)内务秩序与安全,管理车库(场)设备。

二、掌握车辆动态和数、质量情况。

三、检查出库(场)车辆的凭证与技术状态,监督回库(场)车辆及时完成保养作业。

四、检查消防器材,教育和监督库(场)内人员遵守消防规则。

五、处置意外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根据需要,车库(场)可增设一名值日员,协助值班员进行工作。

笫四十九条 车库(场)消防规则

一、车库(场)内消防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上,严禁挪作它用。

二、车库(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三、车库(场)内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维护,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四、车库(场)应保持清洁卫生,保证进出道路畅通,不准堆放杂物。

五、油罐车不准同其它车辆混放。

第五十条 车辆在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加油不可过满,注意留出适当的膨胀容积,加完油应立即驶离。等待加油的车辆必须依次驶进加油站,排列整齐,驾驶员不准离开。

对供油系统有漏油现象的车辆,加油站不应给予加油。

笫四章 车辆专业训练

第五十一条 车辆的专业训练,是搞好车管工作,保证完成消防保卫任务的重要措施,是消防部队训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车辆专业训练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训练的有关规定,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业务技术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教育训练。进行热爱消防工作、职业道德等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勤俭练兵的方针,保证达到训练大纲要求。

笫五十三条 各级车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车辆管理规定,研究和总结消防部队车管工作的特点,特别是消防车辆装备的勤务和技术特性,不断学习新技术,总结新经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十四条 新训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认真学好本职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基本功。在职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在原有基础上,深入学习本职专业知识和有关的专业技术,能在复杂情况下完成本职任务,逐步达到一专多能。

笫五十五条 汽车驾驶员和汽车技工的培训,应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要求,由总队组织。考核工作由总队后勤车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各级消防部队都要认真抓好在职车勤人员的训练。要把车辆专业训练真正放到部队建设的重要位置,经常检查指导训练工作,抓好组织和业务建设。

第五十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选调优秀的车勤人员担任专职教员、助教,重视保留教学骨干,抓好党员、助教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技术训练。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驾驶员选拔标准挑选新学员。新学员要从当年人伍的士兵中择优挑选政治思想好、组织纪律性强,且体检和文化考试合格者,在培训中发现不合格者要坚决退回,不得降低标准。毕业时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

第五十九条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电化教学,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搞好训练物资、器材的筹措、供应,加强训练经费、物资、装备的管理和教学设施的建设,改善教学条件。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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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界防盗报警系统安装

综述:

一、管路敷设

1)暗配管用硬质PVC管管材明配选用金属管。

2)暗配管管路宜沿最短的路由敷设,尽量减少弯曲。在相邻拉线

盒之间,禁止S弯或U形弯。埋入墙体或混凝土构件内的暗配管,其

保护层不应小于15mm。

二、穿线及线标对应

1)布放线缆前应对其进行绝缘测试,电线、电缆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测试合格后方可敷设。

2)布放线缆应排列整齐,不拧绞,尽量减少交叉,交叉处粗线在下,细线在上.

3)管内线缆不得有接头,接头必须在盒(箱)处连接。

4)所敷设的线缆两端必须做好标记。

5)线管不能直接进入设备接线盒内时,线管出线口与设备接线之间,必须采用金属软管过渡连接,软管长度不得超过1m,并不得将线缆直接裸露。

三、红外对射探头安装及初调

1)将不锈钢支架固定于墙上,将预留在盒内的导线从管内穿出用剥线钳剥去绝缘外皮,露出线芯10mm~15mm(注意不要碰掉线号套管),将盒内的线缆引出,压接在探测器的接线端子上,将余线缆盘回盒内,将探测器底座用螺钉固定在盒上。固定要牢固可靠。

2)主动红外探测器在安装时,收、发装置应相互正对,且中间不得有遮挡物。

3)一台防停电电源可带10对红外对射接口,若传输距离超过200m应分段加装电源;红外对射探头需单独供电。其他有关要求见产品说明书。

4)系统中每个边界接口应有惟一的编码与之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编码;在系统正常使用前必须对接人系统中的边界接口进行注册。

主动红外对射(周界防范系统)的安装调试指南

一、红外对射的安装方法

(一)支柱式安装 (详见图纸 )

比较流行的支柱有圆形和方形两种,早期比较流行的是圆形截面支柱,现在的情况正好反过来了,方形支柱在工程界越来越流行。主要是探测器安装在方形支柱上没有转动、不易移动。除此以外,有广泛的不锈钢、合金、铝合金型材可供选择也是它的优势之一。在工种上的另外一种做法是选用角钢作为支柱,如果不能保证走线有效地穿管暗敷,让线路裸露在空中,这种方法是不能取的。

支柱的形状可以是"1"字形、"Z"字形或者弯曲的,由建筑物的特点及防盗要求而定,关键点在于支柱的固定必须坚固牢实,没有移位或摇晃,以利于安装和设防、减少误报。

(三)红外对射安装的一般原则

设置在通道上的探测器,其主要功能式防备人的非法通行,为了防止宠物、小动物等引起误报,探头的位置一般应距离地面50㎝以上。遮光时间应调整到较快的位置上,对非法入侵作出快速反应。

设置在围墙上的探测器,其主要功能是防备人为的恶意翻越,顶上安装和侧面安装两种均可。

顶上安装的探测器,探头的位置应高出栅栏,围墙顶部25㎝,以减少在墙上活动的小鸟、小猫等引起误报。四光束探测器的防误报能力比双光束强,双光束又比单光束强。

侧面安装则是将探头安装在栅栏,围墙靠近顶部的侧面,一般是作墙壁式安装,安装于外侧的居多。这种方式能避开小鸟、小猫的活动干扰。

每一种方式都又他们自己的优点或缺陷,工程商对每一种安装方式都又他们自己的偏爱。用户应根据自己建筑物的特点和防盗要求加以选用。

(四)特别提醒

1.线路绝对不能明敷,必须穿管暗设,这是红外对射工作安全性的最起码的要求。

2.安装在围墙上的探测器,其射线距墙沿的最远水平距离不能大于30㎝,这一点在围墙以弧形拐弯的地方需特别注意。

3.配线接好后,请用万用表的电阻档测试探头的电源端①、②端子,确定没有短路故障后方可接通电源进行调试。

二、红外对射的工程调试

(一)投光器光轴调整

打开探头的外罩,把眼睛对准瞄准器,观察瞄准器内影响的情况,探头的光学镜片可以直接用手在180°范围内左右调整,用螺丝刀调节镜片下方的上下调整螺丝,镜片系统有上下12°的调整范围,反复调整使瞄准器中对方探测器的影响落入中央位置。

在调整过程中注意不要遮住了光轴,以免影响调整工作。

投光器光轴的调整对防区的感度性能影响很大,请一定要按照正确步骤仔细反复调整。

(二)受光器光轴调整

第一步:按照"投光器光轴调整"一样的方法对受光器的光轴进行初步调整。此时受光器上红色警戒指示灯熄灭,绿色指示灯长亮,而且无闪烁现象,表示套头光轴重合正常,投光器、受光器功能正常。

第二步:受光器上有两个小孔,上面分别标有"+"和"-",用于测试受光器所感受的红外线强度,其值用电压来表示,称为感光电压。将万用表的测试表笔(红"+"、黑"-")插入测量受光器的感光电压。反复调整镜片系统使感光电压值达到最大值。这样探头的工作状态达到了最佳状态。

注意事项:四光束探测器有两组光学系统,需要分别遮住受光器的上、下镜片,调整至上、下感光电压值一致为止。较古老的四光束探测器两组光学系统是分开调节,由于涉及到发射器和接受器两个探头共四个光学系统的相对应关系,调节起来相当困难,需要特别仔细调节,处理不当就会出现误报或者防护死区。ABH四光束探测器已把两个部分整合为一体调节,工程施工容易多了。

(三)遮光时间调整

在受光器上设有遮光时间调节钮,一般探头的遮光时间在50m/s ~ 500m/s间可调,探头在出厂时,工厂里将探头的遮光时间调节到一个标准位置上,在通常情况下,这个位置是一种比较适中的状态,都考虑了环境情况和探头自身的特点,所以没有特殊的原因,也无须调节遮光时间。如果因设防的原因需要调节遮光时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一般而言,遮光时间短,探头敏感性就快,但对于像飘落的树叶、飞过的小鸟等的敏感度也强,误报警的可能性增多。遮光时间长,探头的敏感性降低,漏报的可能性增多。工程师应根据设防的实际需要调整遮光的时间。

(四)与防盗主机的链接

探头设定后,将防拆开关接入防区输入回路中,联线完毕,盖上探头的外壳,拧紧紧固螺丝。要求在防盗主机上该防区警示灯无闪烁、不点亮,防区无报警指示输出。表示整个防区设置正常。否则,要对线路进行检查,对探头进行重新调试,重新对防区状态进行确定。

(五)防盗性能测试

防区工作状态正常后,应根据设防的要求,用与防范相似的所有可能尺寸,形状的物体,用不同的速度、不同的方式遮挡探头的光轴,在报警现场用无线对讲机与控制中心联系,检验报警情况是否正常,同时要仔细留心报警主机上有没有闪动或不稳定状态。以免给报警系统留下隐患。我们口头上把这个过程称为发炮试验。做发炮试验的目的就是要测试防区能否具有正常报警的能力,测试防区防护的范围是否能达到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防护死区。  

三、周界对射的日常维护

探测器在日常工作中,由于长期工作在室外,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大气中粉尘、微生物以及雪、霜、雾的作用,长久以往,在探测器的外壁上往往会堆积一层粉尘样的硬壳,在比较潮湿的地方还会长出一层厚厚的藓苔,有时候小鸟也会把排泄物拉到探测器上,这些东西会阻碍红外射线的发射和接受,造成误报警。在日本的用户通常会委托工程公司维护,通常是在一个月左右蘸上清洁剂清洗干净每一个探测器的外壳,然后擦干。大家建立了良好的信用关系,都会尽心尽力地做好这一工作。除了清洁探测器外壳,每隔一个月要做一次发炮实验,检验防盗系统的报警性能。

红外对射的接线图可以参考“周界报警系统(红外对射)接线图”。

四、安装前端设备箱及警灯

注:将设备箱与警灯一对一安装至与之编号相对应的位置。(安装时注意防水处理)

如图所示

当警灯报警时需人为打开箱体将开关复位

五、对射探头加电调试

按照编号将所有探头安装到支架上并接好线后。将中控室的对射供电电源接通。用万用表按照对射探头说明书上的内容逐个调试,直至所有探头均符合系统说明书上的标准。

六、对射探头报警初试

加电调试完毕后1防区-7防区逐个测试单个探头的报警性能。(可以用不透光的纸或其它工具遮挡发射端或接收端)并查看警灯报警情况。报警后请及时将警灯复位。

如图所示:

七、主机内部接线

1)报警控制箱安装位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于较隐蔽或安全的地方,底边距地宜为1.4m。

2)暗装报警控制箱时,箱体框架应紧贴建筑物表面。严禁采用电焊或气焊将箱体与预埋管焊在一起。管入箱应用锁母固定。

3)明装报警控制箱时,应找准标高,进行钻孔,埋人金属膨胀螺栓进行固定。箱体背板与墙面平齐。

4)报警控制箱的交流电源应单独敷设,严禁与信号线或低压直流电源线穿在同一管内。

(详见系统接线图)

八、系统接线检查及加电调试

1)接线前,将已敷设的线缆再次进行对地与线间绝缘摇测,合格后按照设备接线图进行设备端接。

2)报警主机及控制器采用专用接头与线缆进行连接,且压接牢固。设备及电缆屏蔽层应压接好保护地线,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3)按照施工图纸及产品说明书,连接系统打印机、UPS电源等外质量验收要点围设备。

DSC大型报警主机PC4020的安装 调试

(本次工程主机及模块已经调试完毕只需连接后操作即可,本章仅作了解使用)

特别提示: PC4020及各种模块需要在控制室调试连通后再到现场安装,否则注册模块时要动防拆快开关会很不方便.

PC4020的安装 调试分为六步完成:

1. 注册COMBUS总线(4线总线)上的模块,包括:PC4501键盘,PC4108/4116防区扩展模块,PC4204/PC4204CX中继器模块,PC4216输出模块,PC4401串口模块等.

2. 注册AML总线(2线总线)上的模块,包括:AMP700系列防区模块,其他总线式探测器.

3. 对防区编程测试.

4. 对模块编程测试.

5. 在现场安装各种模块, 探测器联接到防区模块上.

6. 总体调试.

编程中 * 表示近入此项, # 表示返回上一级.

下面分别介绍:

一. 注册COMBUS总线(4线总线)上的模块

按照图纸将模块 键盘与主板连接, 模块上的防拆端子(TAM)用导线连接,

通电,在PC4501键盘上输入* 8 5555(5555为出厂时的安装员密码) 输入 02显示Select (00)

Enroll Module

按 * 按 滚动显示不同模块类型,直到显示您想要注册的模块,按 * 键。根据LCD上的提示拆开这个模块的防拆线, 这个模块将被成功注册.并显示这个模块的相关信息,在注册PC4108防区扩展模块时将显示这个模块连接的防区范围.第一个注册的PC4108防区范围17—24(Zones 017—024),

注册PC4501键盘时, 根据 LCD上的提示按键盘上的任意键. 成功注册后将显示键盘编号.

按照以上方法继续注册其它模块.完成后按 # # #……退出编程模式.

二. 注册AML总线(2线总线)上的模块

AML总线是从PGM1和COM(主板上任意一个防区的COM端子)引线, PGM1为总线正, COM为总线负, 总线电压约10V.

AML总线模块可以占用的防区号001---128,由于PC4108防区扩展模块的防区号是相对固定的,因此AML总线的模块要在注册完PC4108防区扩展模块后进行, 不能使用已被PC4108占用的防区号.

首先是将PGM1的输出类型定义为AML总线, 在PC4501键盘上输入* 8 5555,进入编程模式 按 001400直接到设置PGM1的输出类型, 按 …滚动到“PGM1 AML?”按[*]。选项会切换到Yes。按###…退出编程.

以AMP701为例,在底座和AMP701的芯片上有一个5位的串行号(SN:XXXXX),从主板引两根导线到AMP701, 主板上的PGM1接AMP701的IN, 主板上的COM接AMP701的COM, AMP701上的其他4个端子连接到一起, 在PC4501键盘上输入* 8 5555,进入编程模式,按 00140300 LCD显示Enroll Device

Serial#[ ]

输入AMP701的SN号, 输入完成后,主机会发测试信号核实总线上的AMP701, 通过核实后LCD显示Zone Assignment

Ent 001-128 000

输入AMP701占用的防区号.

如果输错AMP701的SN号或者总线上没有挂这个号的AMP701,键盘会发出长鸣,表示注册失败,要重新输入.

完成后按 # # #……退出编程模式.

三. 对防区编程测试

输入* 8 5555,进入编程模式

输入01 00 01 03 LCD显示Select (00)

Add New Zone

增加新的防区,完成后按# 01编辑防区(Edit Zone).

完成后按 # # #……退出编程模式.

四. 对模块编程测试

1. PC4401串行口模块

输入* 8 5555,进入编程模式

输入 00 08 00 显示Select (01)

PC 44XX RS 232

按 01 00 03

显示Select (03)

DatalLink

按# 01 01 02显示Select (02)

1200 Baud

完成后按 # # #……退出编程模式.

以上操作的目的是把PC4401串行口模块的功能设置为DatalLink ,波特率为1200,丛文警卫中心软件要求这样设置.

五. 在现场安装各种模块

六总体调试

九、操作测试

12340

1234

1234#

*11234。。。

注意:一定要按照顺序依次准确的按键盘上的钮,一旦有误操作现象即停止对键盘操作,稍等几分钟后在对键盘进行操作。

操作流程:

1.如报警键盘绿灯亮则所有防区均准备好,直接按12340布防。此时红灯应该常亮。

2.如绿灯未亮,则说明有防区未准备好,按*键可以看见哪个防区未准备好。先按*11234旁路这些防区,当绿灯亮时。重复上面第一步即12340。

3.如发生报警后,键盘常响,按1234#撤防。撤防后即可重复上面第一或第二步。

附录:( 一)操作指令:

1.设置时钟

1 2 3 4 9 设置时间

1 2 3 4 9 设置日期

2. 布防

绿灯亮时可以布防

1 2 3 4 0 对第一子系统布防

如果添加了第一子系统的密码,直接输入这个密码.

3. 撤防 1 2 3 4 ,报警后撤防 1 2 3 4 #

4. 旁路 * 1 1 2 3 4 ……

5. 添加密码

1234为出厂设置的主码,可以控制多个子系统,不分子系统时使用主码布防会不方便,建议添加密码只在单一子系统中使用,这样就可以用这个密码布防/撤防/旁路

* 5 1234 000X * ( 000X表示第000X个密码,最大1500).

(二)常用参考号

注册模块:[0202]

修改第一子系统进入延时时间: [01 00 01 02 00]

修改第一子系统外出延时时间: [01 00 01 02 01]

修改警号输出时间:[00 02 03 00]

选择PGM1用于AML设备[001400]

选择PGM2用于AML设备[001400 * ]

设置第X个PC4204CX的第X路输出:[00 07 02 0X 0X]

设置第X个PC4216的第X路输出:[00 07 03 0X 0X]

警号输出设置:[0006]

修改第一主码: [00 00 01](出厂设置为 1234)

十、工程初验

附录:( 二)施工要点:

周界报警系统施工技术要点及要求

(1)信号传输、抗干扰措施、接地与同步

前端探测器的各种报警信号都以开关量输入控制设备,采用总线方式与中心报警控制器进行数据的通讯。中心控制室之所以能够报警控制,是完全建立在有线信号传输的基础上,所以确保传输线路的安全也同样很重要。为此,外围所有电缆敷设必须穿管敷设,整个电缆线管的敷设考虑到抗干扰等因素,强电线和信号线分开敷设,线管接地良好,所有线路转接箱和中间控制设备安装于能锁闭的工作通道和弱电井里,力求隐蔽,不易接近。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接地,采用弱电系统联合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Ω。

(2)管线敷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电缆的弯曲半径大于电缆直径的15倍;强电与弱电管道分开敷设;室外设备连接电缆时,从设备的下部进线;电缆敷设时尽量避免接续;当需接续时均采用专用接插件;进入管孔和电缆保持平直,并采取防潮、防鼠等处理措施;管道电缆或直埋电缆在引出地面时,均采用钢管保护。钢管伸出地面不小于5m;进入地下为0.3-0.5m;线缆敷设好后,认真对线并加贴标签。

(3)备电和抗干扰措施

电源均就近采集,减少敷线成本;周界报警系统的探测器电源(12V)由主机集中供应,当外部市电断电时,内部备用电源自动供电,可在市电断电的情况下继续工作;采用单点接地;独立接地电阻4Ω,联合接地电阻1Ω;接地电缆其线芯截面积16平方毫米;线缆做标识及检查:对每个回路的导线用500V兆欧姆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电阻值不应小于20兆欧姆。

交通规则有哪些?

(内容较多,由于字数限制,故只列出目录及部分正文,其他的请参照一下网址,注意共有三页)

http://xintu.dffy.com/faguixiazai/xzf/200311/2003111020305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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