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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期权业务推广方案」公司期权方案

时间:2023-11-28 信途科技SEO资讯

信途科技今天给各位分享个股期权业务推广方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司期权方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和分享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个股期权为什么这么火

场外个股期权具有杠杆和的属性,部分风格激进的券商甚至说场外期权将替代原有业务。

期权本身带有的高杠杆,买卖时间灵活性,期限多样性,收益无限风险有限等属性,对于想炒股的投资者而言,提供另一种渠道,这对牛散而言有难以拒绝的魅力。这种需求,始终助推场外期权业务的波涛汹涌。

场外个股期权合约构成由股票或指数、期限、权利金、资金规模、行权方式等构成,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灵活定制合约,从沪深两市3000多只股票中精选,根据行情买入适合自己的股票期权,资金大小和期限自行选择,在期限内随时可以平仓,诸多规则能够满足个性化需求。交纳一定期权费后,自主选择自己最熟悉的股票或者组合,选择最佳的入场时间点,选择买入的规模,选择行权的期限,选择平仓时点。

场外个股期权近期的火爆,一定程度上是由近期二级市场指数的抬高和场内资金的活跃,导致更多个股出现了机会。

目前场外个股期权的主要模式是两种,第一种就是作为买方利用个股期权加杠杆。目前市场看涨品种是主流,一些股票多头私募会通过买入个股看涨期权来加杠杆,如果非常看好某只股票,又拿不出很多现金,就适用此类;第二种模式就是私募尝试承担卖方角色以获取稳定收益,也是部分私募现在正在做的。面对火热的投资大家还是保持冷静对待,目前国内市场犹豫券商机构对冲风险的能力有限,场外个股期权方面并没有开放沽空期权,而能否提供券商正规盖章交割单也成了投资者参考重要依据。

如何实施股票期权制度?

http://xintu.51manage.com/Article/Print.asp?ArticleID=27468Page=12

http://202.113.23.180:9020/article/024.doc

利用信托制度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股权激励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含括学界及实践中使用的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经营者持股、职工持股及虚拟股票等概念。其中股票期权制度是最受关注的问题。目前,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业界正在积极探讨,在当前社会经济法律体制环境下,如何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特别是如何解决存在的法律障碍和相关配套制度条件。

股票期权实施法律障碍

股票期权计划虽然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被普遍采用且效果良好,但是,在我国,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却面临着相应的法律制度障碍和市场条件的欠缺。总括一下,基本的法律障碍主要有如下几点: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问题。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首先要解决行权时即实际购买股票时的股票来源问题。从规范的制度设计看,该股票(或股票额度)应来自公司,即期权权利人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从公司实际购得股票。而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无法拥有本公司股票。首先,我国《公司法》采行实收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即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必须于公司设立登记时全部由股东认缴,也即对上市公司而言,其股票必须全部发行在外,公司不能库存自己的股票,也不拥有待发行的股票额度。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除非是为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之目的,这等于又堵死了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另一途径。尽管有的人士提出,可以采用让公司大股东出售或转赠股份包括国有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方式来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且在实践中,确有此类事情发生。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规范做法,规范的股票期权计划是由公司以自己名义并为公司整体发展利益而实施的,而不是由公司的某一股东实施的。那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其操作完全取决于大股东的单方意愿,不但每个公司的情况特别是股东持股结构并不相似,而且其中仍有许多法律问题(如计价、流通等),因而不能作制度性的推广。

股票流通的法律限制。完整的股票期权计划应包括行权后的股票流通。只有允许流通,才能使股票期权的激励成分真正实现。否则,若不允许流通,持股人只能实现纸上富贵。这显然使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而我国《公司法》第147条正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流通作了限制,该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内幕交易的问题。内幕交易是为任何国家的证券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第67条、第70条)及其他证券法规均规定,禁止内幕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还规定,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也就是说,即使上述两个法律障碍得以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过程中,内幕交易又必将成为另一个法律问题。要想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出了立法限制外,内幕人员严守诚信原则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期望作为股票期权计划受益人的公司高管人员都能在卖出股票时不利用所掌握的内幕消息,无疑过于天真。因而,在允许期权权利人通过择机卖出股票以实现最大激励利益和禁止内幕交易之间,就构成了一对十分现实的矛盾。

这些法律障碍问题不解决,规范的股票期权计划就无法实施。但由于市场对股票期权计划的需求已变得十分急迫,且股票期权计划确实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因此在现实中先行修改法律,再实施股票期权是一个并不可行的方案选择。为此,必须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利用信托机制实施股票期权

在未修改法律的情况下,能否在我国现行的

法律框架内找到合法有效的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其他途径呢?笔者认为可以,并建议借用信托机制,通过一定的创新设计,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持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据此,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其行使和处分,即作为一项资产进行管理,自然可以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他人办理。也就是说,股票期权计划,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方式安排实施。具体讲,可分如下几个步骤:(一)公司在拟订股票期权计划时,在计划中明确指定某一信托机构,并通过协议(该协议并非信托协议)约定,由该信托机构在股票期权开始实施的一段时间内,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从证券二级市场上以自己名义购买并持有约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同时就实际购买价和事先确定的期权行权价之差价的承担和支付等问题加以约定;(二)在公司授予特定人员股票期权后,股票期权权利所有人立即按公司要

求,与公司指定的信托机构签署统一格式的信托协议,载明其可行权的股票数额,将其期权的行使(权)委托给该信托机构,由该信托机构在规定的行权期间内按事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自行决定行权,同时,指明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三)信托机构在以自己名义行权后,可按协议双方的约定,以自己名义持有或售出股票;(四)信托机构将最终处分股票所得收益扣除相应费税后支付给信托受益人,信托关系终止。通过信托机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市场环境下,有如下几点好处和意义:可以有效解决在《公司法》中有关实收资本

制和股票回购限制规定未作修改的情况下的公司股票来源问题。信托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人,以自己名义购买、持有并处分股票并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规定。股票有了合法来源,就为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可以解决《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问题。信托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卖出股票,从而让股票期权计划项下的股票具有可流通性,使得公司高管人员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中应实现的收益可以及时得到兑现,从而真正使得股票期权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激励机制作用,达现制度的效率和目的。

可以避免或减少内幕交易情况的发生。信托机构在以自己名义行权和处分股票时,可凭借其专业经验和技能,根据市场具体情况,遵循行业规则和自律规章,独立、诚信、谨慎、合法地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行权)、管理(持有)和处分(出售)股票,而不必听从作为信托委托人的公司高管人员难免是基于内情的指令,且可在统一格式的信托协议中明确禁止属内幕交易性质的任何交易指令,从而避免或至少可以减少内幕交易情况的发生。

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虽然通过信托方式,可以在不修改现行法律的情况下,成功地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但是,为了规范有序地推行股票期权计划,还是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利用信托制度实施股票期权进行必要的规制,特别应规定如下几方面问题:(一)明确允许公司可通过信托方式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即确认此等信托的目的合法性;(二)规定可办理此等信托的机构类别(应仅限于信托公司),(三)明确此等信托是否需要登记;(四)规定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四)规定信托机构在此等信托业务中的融资问题;(五)其他重要事项。相对于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而言,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是较为容易实现的。因此,借用信托机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是十分可行的。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陶修明

如何利用股票期权进行场外个股套利?

闪牛分析:提供一下两个方案,仅供参考!

1、蝶式套利

以看涨期权为例,出现2C2>C1+C3的机会时,需要卖出两手行权价K2的看涨期权、买入一手行权价K1的看涨期权、买入一手行权价K3的看涨期权,这种套利叫做买入蝶式套利。徐晴媛分析师提醒投资者,从图中可以明显看到,出现套利机会时,组合后的盈亏曲线恒在0轴之上,无论合约标的价格ST如何发展,到期时都能获得盈利。

到期时,如果ST<K1,四手看涨期权全部属于虚值期权,买入的两手放弃即可,损失权利金C1+C3,卖出的两手对手方会放弃,获得权利金2C2,较终盈利2C2-(C1+C3);如果K1<ST<K2,行权价K1的看涨期权属于实值期权,行权后获得开仓价为K1的合约标的多头,平仓后获得盈利ST-K1,另外三手看涨期权属于虚值期权,所以较终盈利为[2C2-(C1+C3)]+(ST-K1)。

如果K2<ST<K3,行权价K3的看涨期权属于虚值期权,另外三手看涨期权属于实值期权,行权履约后分别获得一手开仓价为K1的合约标的多头和两手开仓价为K2的合约标的空头,对冲平仓后获得盈利2K2-K1-ST,所以较终盈利为[2C2-(C1+C3)]+(2K2-K1-ST);

如果ST>K3,四手看涨期权全部属于实值期权,行权履约后分别获得一手开仓价为K1的合约标的多头、两手开仓价为K2的合约标的空头、一手开仓价为K3的合约标的多头,对冲后结果为2K2-K1-K3=0,所以较终盈利为2C2-(C1+C3)。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K1<ST<K2或K2<ST<K3时,两种情况都会出现行权履约后剩余一腿合约标的无法对冲的情况。如果第二天再进行平仓会出现隔夜价格波动的风险,所以蝶式套利不适用于实物交割的期权,即目前国内上市的50ETF期权、白糖期权、豆粕期权均不适合进行蝶式套利交易,但适用于现金交割的期权。

2、鹰式套利

买入蝶式套利中,卖出的两手期权的行权价相同,如果这两手行权价不同,且四手期权的行权价间隔均相等,这样的组合就叫做鹰式套利。其原理和交易操作与蝶式套利完全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不合理区间:

虽然在真实的交易市场中,并不是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价格之间会出现一定的价差,但每个价格都有一个合理的区间,如果超出了这个区间就出现了套利机会,但这种情况在真实的交易市场中极少发生,所以在此只简要概述不做深入讨论。

1.价格下限

期权价值由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组成,如果期权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就出现了套利机会。对于看涨期权可通过买入期权、卖出合约标的持有到期赚取盈利;对于看跌期权则通过买入期权、买入合约标的持有到期赚取盈利。

2.价格上限

买入看涨期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未来以行权价买入合约标的的权利,如果看涨期权的价格高于合约标的的价格,就可以通过卖出看涨期权、买入合约标的持有到期赚取盈利。

买入看跌期权的较高回报是行权价,如果看跌期权的价格高于行权价,就可以通过卖出看跌期权持有到期赚取盈利。

3.垂直套利

看涨期权的价格与行权价成反比,所以如果出现低行权价的看涨期权价格低于高行权价的看涨期权价格,就可以通过买入低行权价的看涨期权、卖出高行权价的看涨期权持有到期赚取盈利。

看跌期权的价格与行权价成正比,如果出现高行权价的看跌期权价格低于低行权价的看跌期权价格,就可以通过买入高行权价的看跌期权、卖出低行权价的看跌期权持有到期赚取盈利。

百度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百度的股票期权制

对于百度这样的高科技公司而言,其发展严重依赖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效率的发挥,例如核心技术的开发、赢利模式的拓展、管理效率的提高等。而且,在搜索引擎公司里,员工的价值非常重要。如果百度的核心员工跳槽加入竞市场中留住公司的核心管理人才?如何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留住核心技术人才?如何对百度创业团队的卓越贡献给予回报?“2000期权计划”的出现解决了上述问题。在“2000期权计划”初期,李彦宏通过一次性授予管理层和核心员工期权来进行长期激励。随后,李彦宏开始分期授予管理层和核心员工期权。这样通过期权计划,百度的核心管理层和核心员工通过期权能够在未来获得自己的股权。

工程师的薪酬结构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保障性薪酬,这与员工的业绩关系不大,只跟其岗位有关。

二是变动性薪酬,紧紧与员工绩效挂钩。百度根据员工的业绩在公司范围内评选季度和年度的“百度之星”,这是一种荣誉奖励,同时也是年终绩效加薪的重要依据。年度奖金和绩效工资变动也是依照当年绩效考核的成绩。

三是股票期权,百度公司在1999年成立之初就将全公司范围内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写入了薪酬制度之中。与其他一些高科技网络公司只给部分员工股票期权所不同的是,百度的股票期权计划是所有员工都享受的, 李彦宏甚至命令“要让前台员工都持有公司股票”,也就是说早期的创业员工在为百度任职一段时间后都自然成为百度的“股东”。

在新员工进入公司时,公司会将两套薪酬方案摆在他的面前供其选择,其一是“较低的基本工资+较高的股票期权”,其二是“较高的基本工资+较低股票期权”。当然,这个“高、低”是相对而言。2004年4月,百度内部进行拆股,以一拆二,所有员工的期权增加一倍。10多名在百度拥有股票却因各种原因离开百度的人,也先后被百度人力资源部用尽各种方法找回签署法律文件,追授拆分后的一倍股票,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在这里显露无疑,并已经成为今天百度的独特优势:

在创业时期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企业,最直接的好处就是能降低运营成本。早期进入百度的员工,那时候百度没有钱,就降低工资,职位越高的人降得越多,VP(Vice President)这个级别降到一半,甚至一半以上。同时,期权就成立弥补降薪的重要手段。这对曾经一度面临资金链断裂危险的百度来说,期权制度无疑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成本。

在李彦宏“法不禁则允许”的氛围下,百度的管理个性得以彰显。百度的员工们都得以随时随地“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

个人职业规划已经成为目前百度公司吸引人才的一个有利因素。自创立之日始,百度内部就为员工提供了管理和技术两条上升通道供员工选择。

据Lucene.cn葛帅与百度工程师交流得知,新技术员工进入百度会经历数天拓展训练。之后,再经过技术培训3~6个月,将被分到9个序列的技术岗位。

一个工程师在成长到四级时,有两种路线可以选择,既可以一直专心致志地做技术,也可以转入管理工作。

股权期权激励怎么制定方案比较好?

比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更重要的是股权激励的规划。一个企业在做股权激励的时候你可以百度看看,一定要想,最后要保留一些什么东西,我想跟员工去共赢什么东西,比如我要拥有控制权,绝对的控制权还是相对的控制权。我至少要保留一个否决权,那么在初创的企业,要保留绝对的控制权,这是规划上的准备。

在未来当你不断地发展,你可能稀释转让股份,同样你也要有相应的一些准备,包括公司的章程,对未来的规划,对团队的整体安排。

比如现在团队还很小,要有所预留,未来团队大了之后,你要有股份不断地给新股东,新合伙人相应的股权预备。

至于如何操作股权激励,这方面的问题需要有特殊的专业和经验,专业股权激励律师的门槛比较高,需要掌握的不同专业的技能,一定要熟悉公司股权法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以及相关的管理等。碰到这类问题,如果不想留下后遗症,免得股东日后惹上麻烦,最好问问专业人士,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深圳的谭德敏律师团队,都是股权激励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做股权激励的团队。

个股期权业务推广方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公司期权方案、个股期权业务推广方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信途科技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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