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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防产品推广」防疫科技产品

时间:2023-11-11 信途科技SEO资讯

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技防产品推广,以及防疫科技产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鞍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提高预防犯罪能力,保护公私财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第四条 鞍山市公安局是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开展技防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本地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技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等单位的从业资格证的申报和资格审查工作;

(四)参与、组织实施技防设施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对本地区应安装技防设施的建筑、场所、部位进行审验监督和验收;

(六)负责本地区技防产品的推广和技防工作的宣传及人员培训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六条 下列场所、部门必须设置技防设施:

(一)机场、车站的重要部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信枢纽的重要部位;

(三)武器库、弹药库;

(四)生产、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部位;

(五)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六)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家尖端产品储备库、各类重要物资储存场所;

(七)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八)展销、存放具有重要科学技术价值或者具有昂贵经济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场所及部位;

(九)黄金、珠宝、货币及有价证券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储存现金的部位;

(十)运钞车和运送珍贵文物的车辆;

(十一)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集中供热单位的要害部位;

(十二)公安认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重点部位。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建设的,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并预提,设专户管理。市公安机关参与监督检查、审验工作。

(一)对相关建筑工程的技防设施的设计进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技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三)建筑工程竣工后,市公安机关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技防设施质量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八条 设置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和保护制度,保证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安装的报警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联网。第九条 技防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准产、准销制度。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先由市公安机关进行有关项目的审查,并经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准生产、销售该技防产品。

销售外省、市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或公安部核发的有关准许证明及产品检验报告,经有关部门质量检测合格后,由市公安机关办理准许销售手续。

销售进口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合法商品进口报关单、商检报告等手续,进行复检,合格后,由市公安机关办理准销手续。第十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程序履行备案手续;

(二)产品按有关规定经检测合格;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的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目的,综合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组成的系统。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第六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落实技防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新闻单位对技防设施涉密事项进行的公开报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章 技防预警与服务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报警网络的建设。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形成多级报警格局。第九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技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合理布置警力,接警人员应当24小时值班,并在接到技防系统的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技防科学研究,发展技防产业,推广使用先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第三章 技防装置范围第十三条 下列部位或者场所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致病性细菌、病毒,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室;

(三)博物馆及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和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场所;

(四)制造或者集中存放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场所,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气、电力单位的重要部位;

(六)机场、大型车站、大型码头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的主要出入口和其他主要通道。

前款所列部位或者场所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尚未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或者部位,可以自愿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利用技防产品、技防系统或者技防维修技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技防产品第十六条 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销售。第十七条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州、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 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第十八条 市、州、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目的,综合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组成的系统。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落实技防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新闻单位对技防设施涉密事项进行的公开报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章 技防预警与服务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报警网络的建设。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形成多级报警格局。第九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技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合理布置警力,接警人员应当24小时值班,并在接到技防系统的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技防科学研究,发展技防产业,推广使用先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第三章 技防装置范围第十三条 下列部位或者场所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致病性细菌、病毒,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室;

(三)博物馆及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和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场所;

(四)制造或者集中存放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场所,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气、电力单位的重要部位;

(六)机场、大型车站、大型码头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的主要出入口和其他主要通道。

前款所列部位或者场所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尚未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或者部位,可以自愿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利用技防产品、技防系统或者技防维修技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技防产品第十六条 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必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销售。第十七条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州、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第十八条 市、州、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设施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内容。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科学研究,发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业,推广使用先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第七条 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将技术防范与人员防范相结合,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第八条 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经省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机关;

(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及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武器、弹药库(柜);

(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六)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计算机信息中心、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专柜);

(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

(八)机场、火车站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

(九)涉外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第九条 集中存放现金、票据、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物资的仓库、场所,其主管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负责。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技防产品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第十二条 对技防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第十四条 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从事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第四章 技防设施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技防设施,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科学技术手段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第十六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制定的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检测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其技防设施竣工,应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与验收。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银行安全保卫工作

如下: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金融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银行业的安全保卫工作也不例外,与以往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体制相比较,有几个明显变化:一是管理目标和工作范围大幅延伸,管理任务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是随着大量的高科技电子防护设施的陆续投入使用,技防设施水平大幅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手段开始由“人防”向“技防”过度,科技含量逐渐加大,对安保队伍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针对柜面员工操作风险的监控管理工作日渐突出,而现有的安保队伍中复合型管理人才相对缺乏,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急需提高。从以上的变化中,我们不难看出:目前,银行保卫工作所承担的任务是越来越重,管理工作面是越来越大,管理手段的科技含量也是越来越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安全保卫工作,就必须对原有的管理模式和格局进行调整和完善,尽快建立起新的管理体系。笔者认为: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保卫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针对管理目标的三个延伸,要重新梳理工作流程,强化制度建设,积极构建新形势下银行系统“大保卫”的框架。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的三个延伸是指:一是管理目标从内部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处置延伸到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公用车辆、食品、药品、饮用水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等层面。二是队伍建设从管理专职保卫人员延伸到对危险职业从业人员和对外委托的专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三是从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调查延伸到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的调查处置。从三个延伸中,我们能清晰看到,新形势下安保工作的发展趋势,如不及时对原有的工作机制和管理目标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我们就很难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大保卫”的安全管理体制应重点涵盖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抓好安防、消防设施建设和更新,确保所有设施全部达标,为其他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所有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主体建筑和物理防护设施设备全部达到国家颁发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有关标准。各级行处的安保部门在安防设施建设和网点装修活动中一定要把好关,确保安防工程建设质量,重点是把好主要原材料的质量关和隐蔽工程监督管理。二是充分发挥电子防护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保卫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建立起强大的电子防护网络,实现操作风险规范化管理。目前,随着远程电子监控技术、电子感应技术,防尾随联动门等一系列高科技电子产品的应用,各级银行系统的技防设备有了很大的改善,技防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电子防护设备的功能开发和应用还未能到最佳状态,有的地方甚止是还处于应用初始阶段,好像有了电脑不知上网 ,仅知道玩单机版游戏一样。如何全面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电子防护设备的性能,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三是有目地的引进部分高素质人材,有计划、有步骤的改善和提高安保队伍素质和结构。目前,银行从事安保工作的员工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或复员的老同志 ,这些同志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不足之处在于对于银行各项业务缺乏全面的了解,知识面较窄,如不加强学习培训,很难适应今后的安保工作发展需要。有计划引入部分技术人材,对于改善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是十分必要的。四是依照新体制下的管理目标,重新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此项工作应纳入为目前安保工作规划的重要管理范畴。对以前安保工作未涉及的诸多管理目标应快速做出反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应急处置、责任问责、管理目标等方面),防止出现管理盲区,形成安全责任事故。五是将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落实到各个业务部门,贯穿到各项工作之中,实现全员动手、齐抓共管。

二、突破传统思维方式,加大安全保卫工作领域的高科技防护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加大“技防”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安防工作整体水平,以有效应对目前日益猖獗的“智能”型犯罪对银行的侵害。

目前,国际金融业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巨幅动荡,国际经济形势处于低潮阶段,大量的中小企业被迫停产和裁员,下岗无业人员增多,国内不稳定因素显现。金融行业安保工作形势严峻,一些社会不法分子针对银行营业场所实施的抢劫、盗窃及诈骗案件依然频有发生,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和手段逐步向暴力化和智能化发展,伤害程度加剧,造成损失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我们银行业的安防工作再次面临严峻考验。

针对上述状况,各级银行电子防护设施大量投入使用,安全保卫工作的“技防”手段得到全面加强,工作性质呈高科技、智能型发展态势,数字监控系统的应用与普及,网络通讯技术及图像压缩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安全技术防范实现远程电视监控及快速急应处置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障。新技术的推广的应用不仅为我们安保工作的业务转型提供了良好的时机,同时也对我们安保队伍从业员工的素质和技能提出了使新的要求。多种新型安全防范技术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改变传统大量依靠人员进行防范所带来的不足,对柜面员工操作风险各环节全部纳入监控视角,实现统一指挥和管理,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当前现场检查多、效率低下和违规屡查屡犯问题。

尽管监管目标多了、工作是大了,但是由于一系列先进的技防设施的推广和应用,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近理水平却大幅度的提高了,从业员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还减少了,这就是效率。我们安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靠的是先进的科技手段,和一流的技防设施。

三、“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的管理格局必须得到全面落实和强化。

以“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的管理格局是我们安保工作的一项传统的手段和措施,正确把握好这几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对搞好目前的安保工作尤为重要。

(一)正确把握“人防”工程建设全部内涵,抓好队伍建设,为全面搞好争行安保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

虽然我们的技防设施和管理水平有子大幅度提高,但是,以人防为主体,技防为手段的方式方法没有变,加强队伍建设是安全保卫工作永恒的主题。目前,我行的安保工作从业人员大多由部队复转军人组成,政治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强,但是由于长期从事保卫工作,虽之年龄结构老化,知识结构更新速度较慢,对于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和应用反应相对滞后,如不及时强化技能培训和从业队伍结构调整,很难完成安保工作各项管理目标。

安保队伍建设必须集中解决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人员结构调整三个方面抓起:一是各种政治学习不放松,通过学习活动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保安保队伍纯洁性。二是加强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和技防设施操作技能培训,从柜面操作规范、计算机操作应用、物理防护技术监测管理、电子防护技术监测管理以及生物防护技术的应用和管理等方面入手,通过培训活动大幅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变能力。三是各级安全保卫部门应逐步加大对安保队伍人员结构的调整,积极吸收一批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同志到保卫岗位上来,改善保卫队伍的人员结构和素质结构,为全面完成管理任务与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物防和技防设施建设,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新型一程材料构建起安全屏障,为全行安全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网络。

先进的物防和技防设施的投入和使用,为我们的安保工作注入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加大对高科技产品及设备的管理和应用成为物防和技防工作的中心内容。

国家颁布的《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一书对安防设施建设有关指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释:安全防范技术是一门多学科交叉和融合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技术。通常包括物理防护技术(physical protection)、电子防护技术(electric-electronic protection)和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biometric protection)三大技术领域。物理防护技术通常也称为实体防护技术,主要是指利用各类建(构)筑物、实体屏障以及与其配套的各种实物设施、设备和产品(如门、窗、柜、锁具等)构成系统,以防范安全风险;这类防护技术与建筑科学技术、材料科学与制造工艺技术的发展关系极为密切。电子防护技术,主要是指利用各种电子信息产品、无线/有线通信产品、计算机网络产品组成系统或网络,以防范安全风险;这类防护技术与探测(传感)技术、监控技术、视频与多媒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系统集成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关系极为密切。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是法庭科学的物证鉴定技术与电子信息科学的模式识别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主要是指利用人体的生物学特征(如指纹、掌纹、虹膜、声纹、面像等)进行个体识别,从而防范安全风险的一种综合性应用科学技术。

安全防范工程就是综合应用上述技术和产品(硬件和软件),构成相应设施、系统或网络的建设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不仅要在宏观上考虑物理防护技术、电子防护技术和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的综合应用,还要具体考虑上述技术与建筑工程技术的结合,考虑电子探测(传感)系统、有线/无线通信、监控、视频、多媒体系统、计算机网络等的集成与综合;而在安防工程的施工、设备的安装、系统的调试、检验、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质量,不允许在工程建设的任何环节出现质量问题,才能保证安防工程的整体质量。

作为银行业的安保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上述两大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与使用中必须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严把材料进场关、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关、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二是严把电子防护产品的质量关和施工管理,做到产品质量优良,安装位置合理,监测效果最佳。三是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确保各种防护设施的操作和维护发挥最大效益。

(三)搞好与网点周边机关或商户的联防工作。

坚持实行联防群治工作,近几年来,随着网点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心城市的单点型机构数量猛增,网点型机构人员少、业务量较集中,大多夜间无人留守,应对夜间突发事故处置能力不高,这一问题的在效解决,一要靠管理行的保卫机构和公安机构,二是要靠先的技防和物防设施。三要靠网点周边机关或商户的联防,人常说“远水难解近渴”,“远亲不如近邻”指的就是这个道理。

搞好联防工作要突出三个环节:一是要与周边机关、商户或居民搞好关系,通过义务理财、节日联欢等多种方式与其建立牢不可破的鱼水关系。二是签订联协议,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三是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可适当为周边联防单位配备部门自卫器材,以提高防卫能力。

西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设施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设施,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推广使用先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第七条 技防产品、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将技术防范与人防、物防相结合,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第八条 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设施:

(一)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政治活动场所、机关;

(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国家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武器、弹药库(柜);

(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六)金融机构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

(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

(八)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集贸市场、商店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

(九)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场所和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集中存放现金、票据、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物资的仓库、场所,居民住宅区,其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设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技防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生产、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者生产登记批准的技防产品。第十四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公共安全技术规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的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防范使用性能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检测之日起15日内对技防设施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其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参与验收。第十八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并应保守技防设施秘密。

昆明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对于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或生产、经营、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及其产品等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防止或减少违法犯罪和自然灾害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的防范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主要包括用于防盗、防爆、防破坏、防火灾等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和报警、监控、检查探测等器材或设备。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第四条 昆明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昆明地区安全技术防范的领导工作,昆明市公安局和各县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具体行使以下管理职权:

1、组织技防产品的安全性验收和鉴定;

2、受理、审核和发放技防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和技防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并进行年度检审;审核认证维修资格证书;

3、参与技防系统工程立项审批,设计方案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4、宣传和推广应用技术防范新产品和新技术,组织安全技术防范培训和学术交流;

5、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市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6、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中的其它工作。第五条 昆明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由单位分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安全保卫负责人、业务技术负责人组成的技防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的实施及管理。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使用与管理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机场、海关、中心车站、对外机构及国家机关的要害部门;

(二)存放枪支、弹药的场所,以及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或仓库;

(三)存放机密文件资料、档案、图纸的场所;

(四)金融系统的金库和各级营业部门;

(五)存放、陈列、展览、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珠宝及其他贵重物品的场所;

(六)工交、财贸、商业、文教、卫生和旅游系统等企事业单位的重要物资仓库、货场,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票证的部位以及容易发生盗窃的部位;

(七)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属重要电子计算机机房,配置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通讯等工作场所;

(八)大型商场、宾馆、饭店、招待所,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现代化多功能建筑物、综合性高层商业楼及其它重要场所和设施;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场所或部位。第七条 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设计规范。对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装置的部门和场所(部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在设计中统筹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第八条 凡需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器材的单位,安装前必须向市或县技防办提供安装设计图纸、技防器材设备的名称、规格、性能和质量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第九条 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着眼于长期采用质量高、性能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确保安全、有效、适用。禁止安装可能伤害人身、损害财物以及可能出现恐怖气氛的设备器材。第十条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对设备器材的种类和性能、安装部门、线路走向、操作方法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范等资料信息严格保密,并尽可能地控制知密程度和范围。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值班执勤和维护管理制度,完善操作使用岗位责任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正常运行,发挥使用。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执行。本办法公布之前已使用的住宅,应当按照实用、有效、节约的原则,在一年内按产权归属关系完成整改。

依照本规定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而不予安装的单位,市或县技防办应发出《安装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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