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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推广机制」农产品质量推广机制是什么

时间:2023-11-10 信途科技SEO资讯

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农产品质量推广机制,以及农产品质量推广机制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具体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检查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鼓励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第五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方式,组织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以下统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具体认定标准,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抽查频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有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农产品生产管理工作,不得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 农产品产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因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如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五大体系”:

一是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质量标准体系。为规范农产品生产标准,围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按照建立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的标准化生产体系的要求,先后在全市制定推广了42种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12种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35种出口农产品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在生产、加工、贮藏、流通等环节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农产品标准已覆盖粮油、果品、蔬菜、食用菌、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多个领域,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

二是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体系。积极组织实施“绿卡行动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市发改委与财政、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林业部门联合下发了《烟台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优先发展水果、海珍品、蔬菜、食用菌、生猪、奶牛等16种优势农产品,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减免税费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了对优势农产品产区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支持和扶持力度。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烟台苹果和大樱桃产业发展规划》和《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百强龙头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烟台苹果、大樱桃、莱阳梨等优质果品的基地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对百强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基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的意见》,用4年的时间,在果品、蔬菜、水产、畜牧等优势产业建设60个特色品牌农产品基地。农业标准化基地,全面推行统一环境质量、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监测方法、统一产品标识等“五统一”操作规程。在全市形成了莱阳、海阳的蔬菜,栖霞、招远、龙口的果品,蓬莱、长岛、莱州、开发区的水产养殖,福山、芝罘的大樱桃,牟平、栖霞的食用菌,莱州的种子、花卉等一批特色产业带和优质农产品基地。

三是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体系。加大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及认证工作力度。全市累计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达到481个,其中,绿色食品188个,无公害农产品293个,有机食品2个。烟台苹果、龙口粉丝、烟台葡萄酒和烟台大樱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莱阳梨、海阳白黄瓜、烟台苹果和烟台大樱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先后投资8500多万元建立了4个市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8个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站),重点支持46个省级龙头企业设立了质检中心,20个较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农产品速测检测点。龙大集团投资3000多万元建立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2004年4月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CNAL)认可,能够对550多种农药残留、60种抗生素、23种添加剂、5种重金属、11种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精密检测。2008年1月又投资62万美元,从美国引进最先进的药残检测设备LC/MS/MS,使龙大的药残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始终与日本最新标准同步。

四是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品是关键。2009年市政府发布实施了《烟台市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农技农资结合、协会服务、企业直销、龙头企业带动等农业投入品有效服务模式,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莱阳市以配送中心为平台,设立农资连锁超市,在企业、村庄设立连锁专供点,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的服务模式,有效地提升了放心农资的配送能力和水平。目前,全市化肥、农药集中配送率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

五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委、市政府要求,利用三年的时间,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目前,全市已有烟台市和3个县市区经编委批准,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或办公室),8个县市区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加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分别设置;一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三块牌子。结合产业特点和乡镇机构改革,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实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农技综合服务站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8年4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09年市政府又把“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完善公益性职能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写进了烟发〔2009〕1号文件,明确规定每个村至少设立一名技术员,三年完成。目前全市共有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133个,在编人员1800多人。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各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畜牧)、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为所属的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第六条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同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扶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鼓励、支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产地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处理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

(四)农产品主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和土壤质量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及时公布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和农田土壤状况,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划定为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补偿标准。

因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责任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需要调整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和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推行安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预报,推广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第十条 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禁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一条 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兽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销售区域内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农药、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兽药。第十二条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选定实施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前款规定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是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规范。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与农业投入品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档案。

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第八条 农产品产地环境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需要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堆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和畜禽饮用水质等国家有关标准;生活垃圾、污泥和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时清除或者回收其包装物及有害农用薄膜,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农业投入品主推品种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组织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十一条 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保存其复印件。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进货时间、来源、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以及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鼓励推进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

农业推广的程序有哪些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科技进村入户、促进增产增收”的主题,以省市区农业科研、教学、推广部门大联合和区、乡镇、村大互动为突破口,以农业重大项目为支撑,以实施主体培训、示范主导品种和推广关键技术为措施,以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动力,联动开展农业科技大服务,加快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动我区现代农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

围绕发展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开展科技培训、科技示范、科技推广。培训科技示范户1000户,完成实用技术培训2万人(次),在全区建立特色经济作物技术集成推广示范片(基地)1万亩,推广9项配套技术,确保全面完成“三大行动”各项目标任务。

三、行动内容

(一)科技大培训

以“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为目标,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培训产业农民。

1、主要任务:全年组织开展特色产业技术集成推广科技示范户培训1000户,开展实用技术培训2万人(次)。

2、依托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强县建设,粮经产业双创双建示范工程。

3、责任单位:局科教科为牵头责任单位,局属相关科室(中心、站)和街镇乡农业综合片站、畜牧兽医站配合。

(二)科技大示范

围绕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培育科技示范户,展示最新科技成果。

1、主要任务:开展水果、粮食、蔬菜等农作物及畜禽新品种引进筛选,以及长枝修剪、生草栽培、病虫害绿色防检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种草养畜等技术攻关与集成,在全区建立新技术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在万兴、茶店、山泉、黄土等街镇乡建立示范户。

2、依托项目:粮油高产创建项目、园艺产品标准化建设项目、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规模养殖场畜禽疫病综合防治项目等。

3、责任单位:局农技中心、畜牧兽医中心为牵头责任单位,局属相关科室(中心、站)和街镇乡农业综合片站、畜牧兽医站、龙头企业、养殖专业场(户)配合。

(三)科技大推广

围绕水果、蔬菜、畜禽等优势产业,与重大农业科技项目实施有机结合,开展农业技术大推广。

1、优质粮油技术推广

主要任务:在全区推广优质粮油新品种和粮食增产技术,基本实现粮油优质化和良种化。

依托项目:粮油高产创建项目、良种补贴项目。

责任单位:局农技中心为牵头责任单位,局属相关科室(中心、站)和街镇乡农业综合片站配合。

2、特色产业技术推广

主要任务:建立优质特色水果产业基地20万亩和良种繁育场1个(100亩)。

依托项目:园艺产品标准园创建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强县创建项目。

责任单位:以局农技中心为牵头责任单位,局属相关科室(中心、站)和街镇乡农业综合片站配合。

3、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

主要任务:在全区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10万亩。

依托项目:植保工程。

责任单位:局农技中心为牵头责任单位,局属相关科室(中心、站)和街镇乡农业综合片站配合。

4、地力培肥技术推广

主要任务:在全区推广地力培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20万亩次。

依托项目: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责任单位:局农技中心为牵头责任单位,局属相关科室(中心、站)和街镇乡农业综合片站配合。

5、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技术推广

主要任务:创建有机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3000亩。

依托项目:四川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局法规科为牵头责任单位,局属相关科室(中心、站)和街镇乡农业综合片站配合。

6、农村能源建设技术推广

主要任务:建设农村沼气池300口。

依托项目: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局农技中心为牵头责任单位,局属相关科室(中心、站)和街镇乡农业综合片站配合。

7、种草养畜技术推广

主要任务:在全区建立示范户10户,推广种草养畜、补料育肥配套技术。

依托项目:种草养鹅项目、种草养兔项目。

责任单位:局畜牧兽医中心为牵头责任单位,局属相关科室(中心、站)和街镇乡农业综合片站、畜牧兽医站配合。

8、特种畜禽引进示范

主要任务:在洛带镇建立特种野猪养殖场,在万兴乡建立黑鸡养殖场,发展珍稀畜禽。

依托项目:特种野猪养殖项目、黑鸡养殖项目。

责任单位:局畜牧兽医中心为牵头责任单位,局属相关科室(中心、站)和街镇乡农业综合片站、畜牧兽医站配合。

9、畜禽疫病综合防治技术推广

主要任务:在全区建立示范户10户,开展疫病综合防治技术培训与指导,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实施畜禽防疫溯源管理。

依托项目:畜禽疫病综合防治技术推广项目。

责任单位:局畜牧兽医中心为牵头责任单位,局属相关科室(中心、站)和街镇乡农业综合片站、畜牧兽医站配合。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龙泉驿区农业科技三大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领导小组由区农发局杨伟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付修敏、蒋启林、魏大蓉任副组长,局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科教科。同时聘请四川省农科院、四川农业大学的相关专家教授,成立专家指导组。从局属各业务部门选派科技人员,切实开展三大行动。

(二)实行分工协作

局属相关科室(中心、站)、各街镇乡农业综合片站、畜牧兽医站要按照项目行动内容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搞好三大行动。

(三)统一行动步骤

1、准备启动阶段

2010年1月至3月,各牵头责任单位制定科技服务技术方案,遴选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示范户。

2、具体实施阶段

2010年4月到12月,广泛开展培训、指导和示范推广,打造三大行动亮点。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带动全区农业科技推广培训服务方式全面转变。

3、总结验收阶段

2010年12月,检查验收总结,进行绩效评价。

(四)加强督促检查

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三大行动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确保三大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五)落实行动经费

区农发局积极争取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三大行动”开展,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科技人员下乡的工作经费,为“三大行动”有效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具体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检查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鼓励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第五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方式,组织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以下统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由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县(市、区)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具体认定标准,报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抽查频次。第十条 农产品产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农产品质量推广机制和农产品质量推广机制是什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信途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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