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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优秀司法产品推广」法院优秀司法产品推广活动

时间:2023-11-20 信途科技SEO资讯

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法院优秀司法产品推广,以及法院优秀司法产品推广活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扬州法院司法拍卖推出双十一返现制度,为何司法拍卖也加入了双十一的行列?

因为司法局拍卖的一些东西价格都是非常昂贵的,很少有人能买得起,推出这种双十一返现制度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来买。

如何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院

依法治国是党执政的基本方略。党要巩固执政地位、治理国家,必须依靠法治。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告诉我们,不论是执政还是执法,我们的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历史上很多的惨痛教训多次印证了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古训。而司法为民是用司法的手段为民做主,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取信于民,并不断拓展和延伸司法职能,像陈燕萍、詹红荔那样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把群众当成自己的亲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审判的价值追求就是公正,只有公正才能体现司法的公信力,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因此,我们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新形势下,法官还要学会裁判的方法和艺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并要学会释法析理,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任务。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因此,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必须要懂得自身的职责所在,要懂得什么是大局,如何服务大局。当前,民生是大局、发展是大局、稳定更是大局。法官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杜绝机械执法、简单办案。

数据可视化系统有没有在政法系统推广的价值?

很有推广的价值。数据可视化手段是将专业壁垒消除的现代技术手段,能将难懂的专业数据的信息传达给普遍大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为人民,表现政法系统工作在经济、民生领域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宣传工作内容。

浅谈如何加强法院司法政务工作

随着人民法院职能的不断拓展,在新形势下加强法院司法政务管理工作既是提高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手段。在司法政务管理工作上,采取科学化的管理方法和与此相对应的措施,对于促进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是坚持“服务至上”。法院司法政务管理工作是服务于审判工作的,因此在工作中树立现代管理理念,是加强法院司法政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推进法院改革强化管理,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强化服务,通过以人为本的管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辅助与保障。随着审判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审判工作对司法政务管理工作依赖性会越发显现,因此,司法政务管理在服务上要进一步加强,这样才能在司法保障上体现高效。

二是努力“开拓创新”。跳出“安于现状,无过便是功”的圈子,摆脱陈规旧习的束缚,进行创造性思维,敏锐地发现问题,概括地提出问题,灵活地解决问题,超前提出具有新颖性或者改进性的见解,使法院司法政务管理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实现办公管理的规范化,就要按制定的原则、标准去实施。办公管理的程序化,就是把日常行政工作分解成若干步骤并固定下来,以后办事就按规定的步骤去做。其岗位责任制,就是通过制定相应岗位,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任务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三是严格“个体优化”。随着法院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强化法官中心观念、优化司法行政人员已成新的趋势。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能担当优质高效为审判工作保障服务的司法政务管理队伍势在必行。近年来,对法官职业化强调很多,但对法院司法政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性讲得比较少。解决法院行政管理专业性人才缺乏的问题,要通过五个途径,即严把入口、疏通出口、岗位练兵、优化组合、筛选更新。同时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激励机制,提高效率和效能,使司法政务管理工作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作者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干警对法院意见和建议怎么写

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干警。尹广军代表提出,要提高司法效率、加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度。尚金锁建议,应该全面推广邢台法院推出“一村一法官”活动的经验。来自农业战线上的潘秀芳代表建议推广法官走基层、送法下乡的做法。许荷英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干警的关爱……

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河北与部分在冀全国人大代表共聚一堂,听取代表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12名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人大代表畅所欲言,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下一步工作诚恳建言献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勇、河北省人大选任委副主任李建军出席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江必新通报了今年以来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与会人大代表结合自己一年来的所闻、所见、所感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评议,大家认为,过去一年中,法院在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不断出台有效举措,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方面成效显著,在推进司法公开、创新社会管理、狠抓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方面卓有成效,在自身廉政建设、司法文化建设方面的成绩也有突出表现,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人大代表们也对法院工作提出诚恳建议。赵国岭代表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基层干警素质和执法水平,,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贾春梅代表提出,要加强干警理想信念教育,强化自身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邵喜珍、袁妙枝代表呼吁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关心基层法院干警。尹广军代表提出,要提高司法效率、加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度。尚金锁建议,应该全面推广邢台法院推出“一村一法官”活动的经验。来自农业战线上的潘秀芳代表建议推广法官走基层、送法下乡的做法。许荷英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干警的关爱,为执法办案创造良好的条件。

李建军副主任对河北高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今年的代表建议和来信河北高院已全部办理完毕,代表反馈都很满意,河北高院连续三年被省人大常委会评为先进承办单位。

江必新表示,感谢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肯定、理解、关心和支持,他对代表们关注的问题总结归纳出十个方面,一是要强化对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教育,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入脑入心;二是法院要加强自身的监督和制约;三是提高审判质效;四是确保司法公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关系案;五是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六是通过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七是通过审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八是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九是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十是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与沟通。江必新说,代表们这些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最高人民法院将进行认真梳理,在制定司法政策、指导意见时予以参考吸纳。

新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从大众角度而言,社会大众越信任或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院全面实现司法、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法院加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对策的调查与研究,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分析

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诉当事人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但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

(一)漠视法律,偏信私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而是对私立救济情有独钟。如在我们基层乡镇地区,农民间出现纠纷,往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出面说理化解,这还是有些许合理之处,有些村民之间闹点小矛盾,一喊嗓子家族里少则上十多则几十个亲戚齐上阵互相叫板,实力弱、人丁少的一方也就服软息事了。更有甚者,部分群众面对纠纷,竟想到的是非法组织,找来些痞霸势力,由他们去讨所谓的说法公道,小则威逼恐吓,大则动粗施暴。为什么一些群众面对纠纷,面对侵害,没有想到来法院定纷止争,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呢?这表现出的是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二)不打证据打关系。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社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表示想过找关系影响法官判决,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能力,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这些当事人认为案子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得想办法和办案法官拉近关系,否则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有关系而输了官司。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三)裁判结果难买账。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件宣判后,为什么会出现败诉方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局面,而上诉法院却均支持一审法院原审判决呢?出现此现象的原因除了在于当事人法律水平不高外,关键还在于法官办案程序不合规范导致虽然实体公正但当事人仍感觉没受到合理对待,认为裁判不公。另外还有一些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对当事人又没有进行详细的判后释明、答疑解惑,导致当事人难以信服,一审裁判的公信力不高。

(四)执行不力,判决如空门。毋庸置疑困扰法院日常工作和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一大矛盾便是执行难。案件审判结果为胜诉但执行不到位,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行难除了有法院自身内部因素以及被执行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外,被执行人对裁判文书不信服、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也是拒绝配合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执行法官普遍表示经常或偶尔受到当事人的人身攻击或人身安全威胁,不少法院统计工作一年内就遭受过几起暴力抗法事件,有的当事人暴打执行法官、损坏法院执行公务车辆、有的当事人拿砍刀威胁法官等等,这样的威胁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说明了生效的裁判结果存在着严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五)信访不信法,非正常上访现象严重。涉法上访案件的日益增多,是影响司法环境的一大重要因素。很多法官认为人们群众无理上访、信访不信法,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维稳压力。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大司法机关,为何上访案件数法院最多?为什么有些案件被四级法院驳回后,当事人仍旧选择上访?为什么还会有一个案件连续上访、多年上访不断的现象出现?无疑就是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对司法不满的强烈体现。

(六)媒体炒作,司法形象一落千丈。以民谣的形式对某种社会现象进行评说,是古今以来老百姓参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方式。这些年来,社会上遍地流传着嘲讽人民法院或法官的各种民谣,如老百姓不满法官办案效率低、裁判不公及服务意识差时说的“饿死莫做鬼,气死莫告状”,如老百姓不满打官司难、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正时说的“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同时大众媒体不断报道一些法官办案执法违法行为的新闻和发布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的镜头画面使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形象大打折扣。这些流传广泛的民谣和网络媒体鲜活的报道,其部分内容有时有夸大渲染的成分,或者说即便内容真实也不能说明这就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但至少表明了社会大众及媒体对司法不信任的心态,极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

根据近年来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相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即有法院内部自身建设滞后的因素,也有法院外部司法环境弱化的因素,决定性因素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院内部自身建设滞后的因素

1.部分法官专业素质偏低。司法公信力高低与法官的总体素质密切相关。基层法院不仅法官数量与工作量相差甚远,而且自身素质也难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大多基层人民法院,有编制人员少,而具有法官资格,能够独立审理案件的更少,除去领导和从事综合业务工作的之外,一线办案人员平均每年承办各类案件(包括执行案件)多达2000多件,人均100件左右,除去周末、法定节假日及其他请假休假等,平均2天就要审结1件案件,这样浩大的工作量,有瑕疵也是不可避免的。从法院队伍情况来看,基层人民法院的大学全日制本科法学专业不足十分之一,且多数为军转和招干,虽然经过多次的法官培训和多年法院工作经验,但不可否认的说存在专业基础薄弱、专业技能低下等法学理论和实践不强的问题,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2.司法腐败行为屡禁不止。全国各级法院年年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成效是有的,但司法腐败之风依然存在。极个别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吃、拿、卡、要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导致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当事人对裁判结果难以信服。更有些法官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样的情况不仅仅存在于普通干警中,有些领导干部也难过“钱”关。虽说现象是个别的、情况是少数的,但不得不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成千上万普通群众看在眼里、听在耳里、记在心里的腐败,腐败在老百姓心里落了根,老百姓心里有了疑,这样还如何让老百姓心悦诚服的说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更是从何谈起。

3.司法程序公正有待提高。在进行诉讼活动中,部分法官的注意力往往局限于实体上的公正,而对于程序法上的不公正现象则比较宽容,可实际上,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正义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保证老百姓的基本人权,更有助于形成老百姓对司法公信力的普遍认同和信任。而实践中,个别法官存在歧视当事人、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活动中行为随意、偏袒失公;个别合议庭合而不议、议而不合,审判委员会案件评议形如虚设;个别法官缺乏时间观、质效观,案件不到审限坚决不办,甚至非正常超审限办案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个别法官裁判后不对当事人答疑解惑,不进行判后释明等等。这样的程序不公是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剥夺,要知道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即使结果公正,也体现不出来,也会受到质疑,也将会极大的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法院外部司法环境弱化的因素

1.个别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可以说,我国有着几千年璀璨的历史文化,但法律文化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普及,老观念“自古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无不影响着人们对司法的偏见。社会大众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普法教育断断续续未见深入,终究改变不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质疑司法的大局面。缺失的法律文化,导致群众往往以粗浅的、感性的认识来判断法律,对法律所遵循的强制性、规则化的程序感到十分排斥和不解。一旦出现败诉后果便怀疑是否司法腐败,便迁怒存在司法不公,轻者申诉上诉、重者恶意上访、甚至暴力抗法。不可否认,法治观念淡薄必然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司法宣传普及工作滞后。近年来我国已经进入电子化、科技化、信息化高速发展时期,法院宣传工作明显加强,但仅仅局限于对法院文化的宣传、对案件报道的宣传、对干警形象的宣传,而对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宣传、对于诉讼程序的规范宣传、对于具体法律法规的宣传明显滞后,公众对法院改革措施缺乏认识、对法官办案流程无法了解,都会影响法院、法官具体工作实践,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比如我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出现因为当事人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举证,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败诉。后来我们对其进行案件回访时,当事人竟说根本不知道什么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该司法解释更是看都没看过,觉得自己着了法律的道,被法律坑了。老百姓旧有思想就是觉得只要自己有理就该赢官司,这样的传统思想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却不会让他们理解法院、法官现有办案模式,不会让他们信任司法。因此加强司法宣传,尤其是法律规范的宣传极为必要。

3.司法体制自身有待改革。司法体制弱化往往造就不了良好的司法环境,而目前司法体制自身弱化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司法模式行政化。据统计,全市有39%的法官认为法院管理行政化,上级对下级法院,院长、庭长等对法官干涉过多,有31%的法官认为监督多头,个案监督、事中监督、以监督名义干预司法现象严重。浓重的行政色彩,不仅使办案法官具体办案还要接受层层审批,无法自主办案,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突出,还使得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发布指示、命令,无视审级制度,二审终审无法实现。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据统计,全市有81%的法官认为人事、财权受制于党委政府,无法超脱地方利益最为影响司法环境。人员配置,经费拨款受制于党委政府,必然使司法依附于行政,导致司法也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三是司法活动功利化。司法活动功利化,经费得不到保障,导致上门揽案等现象的出现严重破坏了司法环境。可以说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法院正常工作的发展,而凭借司法权从事创收活动是一些基层贫困法院缓解自身经费压力的普遍做法,受案不受案以有无利益可图为标准,想方设法去揽诉讼标的大的案件,可司法权运行一旦走上了以利益为驱动的轨道,哪还有司法公信力可言。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尤其是各级法院、法官的高度重视,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更是作为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需要我们深思的发展问题。不可否认,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内部法院自身建设与外部司法环境建设相统一、相结合,共同完善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法院自身建设

1.提高专业技能,提升业务能力。大多数法院均面临着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问题,但这不是法官办“瑕疵案”的借口,也不是仅仅依靠法官增编增量能有效缓解的,关键还在于提高法官专业技能,提升法官业务能力。成就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外部需要完善法官法、深化法官选任、培训、考核等方面的改革以及创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模式,内部需要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理论素养与实践水平,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多样的方法对法官进行培训教育、组织统一的学习研讨会,及时学习、重点领会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定期开设达标考试,检验学习成果。法官自身要努力培养学习积极性、自觉性,将专研业务、提高技能做为日常工作生活的重心,使自己真正做到司法公平、司法正义。

2.多措并举,杜绝司法腐败。第一,狠抓廉政教育。廉政思想的培育本就是一个不间断的持之以恒的过程,要想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就必须长期巩固对法官的廉政思想教育,使之树立牢固的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不动摇,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同一切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做斗争,维护司法公信力。第二,健全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就要把司法不正之风扼杀在摇篮之中。加强对法官,特别是重要业务部门法官及领导干部的监督,尤其是对上班八小时之外时间的监督尤为重要。接受社会监督,开设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让群众雪亮的眼睛为廉政司法保驾护航。不定期进行案件抽查、案件回访,使全院沉浸在廉政工作的氛围之中,给自律性差、控制力弱的法官打好预防针。第三,落实严肃查办。一旦发现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造成裁判不公、冤假错案的,依照相关规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追究,该辞退的予以辞退,该取消评先的予以取消,该扣发奖级的予以扣发,坚决做到严办理、肃风气。

3.落实程序公正,提高司法效益。程序公正是案件实质公正的基础,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因此,法官一定要对案件、对案件当事人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均能经得起程序公正的检验。在立案阶段,笔者认为将案件的程序性事务如诉讼流程释明等工作交由立案庭行使,从而将审判实体与诉讼程序相分离,不给具体办案法官过早评判案件,出现裁判不公等类似情况出现的机会,同时也使老百姓详细了解诉讼模式及诉讼注意事项,便于老百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我国的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的特定诉讼权利,而办案法官要做的就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对当事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或意愿悉心倾听、耐心解答、化解纠纷。在裁判阶段,裁判文书要正确引用法律及法条,明之以法、寓教于判。文书要具备说理性,使老百姓能读懂、读通裁判结果,法官要积极履行判后释明权,针对老百姓的提问要耐心细致的解答,做好判后疏导工作。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在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同时积极化解双方矛盾,讲法律,重民情,加大调解力度,力争使当事人自觉主动配合执法。不可否认,当法官心系于民、司法为民时,法官与群众也就一家亲了,矛盾化解了、纠纷没有了、群众满意了、司法公信力也就提升了。

(二)司法环境建设

1.加强法律意识建设。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滞后,极大地影响了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同时也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攻克法律意识淡薄的难关,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加强普法教育。各地政法委应不定期组织公、检、法、司联合政府、人大、纪委等相关涉法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司法清理活动,使老百姓作为主人翁地位参与司法活动,提升百姓对司法的信任感,培养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加对法律的学习积极性,重树司法权威。其次,强化法律宣传。法律宣传深入人心,老百姓的诉讼意识与权力意识也将在潜移默化中被唤醒,当全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司法利用率也就提高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也就提升了。如我院的具体做法大致有在诉讼活动的每一阶段,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积极邀请普通群众旁听案件审理过程、参观法官工作模式、观看法院、法官自身建设宣传片;普法册、普法宣传片、法务室、说理室、法官定点联众、联合大众媒体宣传法院、法官形象等做法使司法走近群众,让群众接受司法。最后,坚持不懈莫动摇。法院和法官要清醒的意识到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意识的增强都是一个长期的、打持久战的过程,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老百姓迷信权利、忽视权利、轻诉厌诉、误解司法的心态,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纠正的,尊重法律、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坚持不懈的开展全面法律意识建设活动才能得以实现。

2.落实司法改革,坚持司法独立。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是关键。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杜绝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功利化是关键。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立法权、行政权的干预,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独立,不受外界因素、外部权利干扰才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前提保证。严格按照十六大报告,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办案法官依法独立、公平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具体实践中,司法带有的行政化、地方化、功利化色彩将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相混淆,扼杀了司法原本的独立品格,也使法院、法官丧失了令当事人和社会大众信服的司法权威和正义之感。因此必须革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功利化倾向,还原司法独立本色。在具体做法上,笔者认为除了高标准要求办案法官做到程序公正外,强化审判独立与改革司法体制才是王道。通过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想适应的司法制度,以司法体制独立制,司法财政单位单立制为原则,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管理模式、财政体制等方面进行完善革新,保证法院客观、中立地位,保证法官独立、中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改革现行法官制度,从法官录用、任职、调任、惩戒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保证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高度纯洁性。

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起步较晚,对司法公信力的调查研究也相对粗浅落后,但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是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坚持不懈去奋斗的事业。相信通过所有法律人与社会公众的共同维护与努力探求,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难题将在不久的将来被我们所攻破。(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司法公开,司法为民,满足快递员群体多远司法需求

因为字数有限制,现简要向您列明。若要看全部内容,您可以登陆中国法院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1.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3.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4.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5.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6.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7.健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8.继续推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9.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10.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11.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1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机制。13.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4.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15.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16.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17.改革案件受理制度18.完善分案制度。19.完善审级制度。20.强化审级监督。21.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22.深化司法统计改革。23.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24.深化执行体制改革。25.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26.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27.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合议制审判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都是主审法官的,原则上由承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在交叉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28.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29.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健全诉讼卷宗分类归档、网上案、审判流程管控、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内部督导机制。30.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31.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发挥审判管理在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诉讼程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进一步改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32.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的签名确认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回复和公示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33.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三分之二。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改革陪审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加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34.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35.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工作。建立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为主、下级法院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建立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36.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依法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信访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五)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37.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且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已有条件范围内,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需要。38.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推动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建设。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诉讼公告网上平台和诉讼公告网站。继续加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网站建设,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及时汇总和即时更新机制。加快建设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审判流程节点信息。39.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完善其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有效获取、查阅、复制裁判文书。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40.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统一公开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力度,充分发挥其信用惩戒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系统建设,方便公众了解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1.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程序,确保相关案件公开、公正处理。会同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推动网上协同案平台建设,对执法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42.建立司法公开督导制度。强化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监督,健全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行为的投诉机制和救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监督功能,使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43.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公告、申诉等工作机制。推动远程调解、信访等视频应用,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44.完善人民法庭制度。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机制。优化人民法庭人员构成。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45.推动送达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46.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47.推动实行普法责任制。强化法院普法意识,充分发挥庭审公开、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的普法功能,推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与履行普法责任的高度统一。(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48.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49.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50.改革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健全预备法官训练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51.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52.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严格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改进法官教育培训的计划生成、组织调训、跟踪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健全教学师资库、案例库、精品课件库。加强法官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网,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教学,实现精品教学课件由法院人员免费在线共享。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53.完善法官工资制度。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职业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54.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55.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56.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健全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57.完善司法权威保障机制。推动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犯罪行为的追诉机制。推动相关法律修改,依法惩治当庭损毁证据材料、庭审记录、法律文书和法庭设施等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胁、侮辱、跟踪、骚扰法院人员或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58.强化诉讼诚信保障机制。建立诉讼诚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将上述三类行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之诉。59.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规范司法建议的制作和发送,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升。60.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61.完善司法荣誉制度。明确授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不同类别荣誉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升法院人员的司法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62.理顺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科学设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改进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制,明确上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监管职能。63.推动人民法院财物管理体制改革。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预算保障体系、国库收付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推动人民法院经费管理与保障的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加强“两庭”等场所建设。建立人民法院装备标准体系。64.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65.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天平工程”建设,着力整合现有资源,推动以服务法院工作和公众需求的各类信息化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10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

浅析基层人民法院如何践行司法为民

“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可见,司法为民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最根本的执政理念,也是与时俱进的执政理念。而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要求,也是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要求和希望,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司法工作应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赢得民心,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人民将司法权赋予法院,为的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运作在具体的个案中得到救济、获得正义。如果把司法过程看作正义这一产品的分配过程,而民众作为正义这一产品的受众。那么,司法要真正“为民”就有了两重含义:一是司法的最终产品是高质量的,即每一个案件的裁决过程都是公开、公平的,裁决的结果是公正的,这是司法真正的永恒的灵魂和生命。二是这些产品是容易为民众所获得的,而且是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的。如果获得正义产品的代价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昂贵的,司法的过程便成为有钱人的游戏,“司法为民”便成为无意义的空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降低民众获得正义的门槛,消除民众在审判中碰到的各种各样不合理的诉讼障碍,使他们能够容易地、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是“司法为民”的真正含义。 关于第一层含义,与司法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的要求是相同的。第二层含义中“降低民众获得正义的门槛”,可以分为物质门槛和知识性门槛。物质性门槛主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支付的必要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费、鉴定费、获得法律帮助的费用。此类门槛法院已通过相应制度,如降低诉讼费、设立法律援助、缩短诉讼周期等,予以解决。知识性门槛是指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及诉讼技能的匮乏,在进行诉讼活动中遇到的障碍。此类门槛需法官在办理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予以解决。笔者认为降低当事人的知识性门槛,正是司法为民对法官工作的具体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应从释明权的行使和依职权取证两个方面努力。 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人民法院80%的审判任务,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只有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才能有效应对各种新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为民,就是为人民提供公正、高效、便利地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司法为民的前提是司法,目的的是为民,即运用司法权为民。社会主义司法权同我国所有的其他权力一样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司法权的终极主体是民,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有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揭示了新时期法治工作的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应以方便群众诉讼为重点,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强服务意识,以优质的服务推进群众工作,彻底改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形象,增进同人民群众的亲近感。二是在立案接待窗口应建立“诉讼有人引、材料有人收、案件有人查、电话有人接、咨询有人答、法官有人找”的一站式服务、一门式服务。三是在基层法院,应提倡把法庭开到离人民群众最近的地方。在乡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和人口相对集中的村民小组设置固定的巡回审判点,推广假日法庭、农忙晚间法庭、车载流动法庭和速裁法庭。四是在审判工作中加强诉讼调解,注意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在现阶段,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五是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对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人员提起的诉讼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 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是对人民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人民法官,要常怀爱民之心、常想为民之策、常练为民之功,如此才是真正的司法为民。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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