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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帮人推广诈骗广告(微信推广属于网络诈骗吗)

 正义网张家口7月22日电(通讯员驰轩)两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却甘当诈骗广告“帮凶”,以摆摊扫码送礼方式,为犯罪活动推广行骗广告。近日,经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赤城县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后,依法继续追缴其剩余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2020年9月至11月间,范某某每日从上线处领取有效期为一天的微信二维码,组织张某某在赤城县赤城镇、龙关镇,宣化区、万全区等人员密集区域,以摆摊扫二维码送小礼物的方式,诱导路过的群众“扫码”,然后指导路人通过微信将含有电信诈骗信息的二维码广告转发到朋友圈或通讯录好友,以此扩大非法广告的受众圈。期间,他们以每单23元的报酬,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多元。

  2020年10月24日,赤城县龙关镇郭女士看到了被推送的二维码广告,“扫码”后进入一个充值返利的App,实际上这是一个犯罪分子布下的“刷单”电信诈骗局,郭女士按照提示操作后陆续被骗走人民币69422元。

  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的帮助,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刑诉法相关法条规定,遂依法判决如上。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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